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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例: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法院如何划分责任?

李*诉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大客车与二轮助力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核心问题】

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6日21时36分许,胡家马驾驶苏A54062号大型普通客车沿东麒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上坝河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李伟骑C1驾驶证佳士得无牌二轮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李伟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李伟入院抢救被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交叉韧带损伤、右手掌第一掌指关节脱位、全身多处软组织伤、颅脑外伤。因事发路段无监控设备,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居交通巡警警察大队无法查清胡家马、李伟驾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有关事实,于2011年4月7日作出宁公交证字【2011】第9634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该起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法院另查明苏A54062号大型普通客车系南京市公交总公司所有,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李伟驾驶的二轮助力车的汽油机排量70.9ml,属于机动车辆。

律师手记】

滕**律师接受李伟家属委托后,调取了驾驶员胡家马的陈述材料和交通事故现场图等材料,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原则的规定,而对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没有进一步进行规定如何分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实不清,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任何一方均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如经举证并证实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原则分担责任;如双方均无法举证对方存在过错的,则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本案如果仅是现有材料,对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那么,法院可能适用公平原则,判决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这样的判决对于当事人李伟这个20岁的年轻人来说是严重不利的。

从驾驶员胡家马的陈述材料中,滕律师通过其陈述的几个距离值,敏锐地发现事故的发生可能与驾驶员提前转弯有关,但是在事故现场图看不出来事故撞击地点是在斑马线之外还是未过斑马线?

律师当即前往市局交警大队调取现场的其他监控画面,但是遗憾的是当时的监控设备正在更换时段,未能监控到事发的情况。随后,滕律师带上测量工具到事发现场做现场测量和记录,发现胡家马驾驶公交车在距前面停车线约20米处提前转弯,越过双黄实线,从事故现场的痕迹可以看出,李伟应当已经行至斑马线外通过路口,那么应当可以推断出,驾驶员胡家马提前左转弯的行为是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

同时,滕律师申请承办法官再次到现场勘查,对事故发生的现场有直观的感受。此外,收集了李伟驾驶的二轮助力车的发票及合格证以证明为普通助力车的证明材料,李伟的工资证明等。

最终庭审期间,承办律师滕**律师和夏*律师共同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公交车司机未按交通标线行驶,提前左转弯驶入反方向道内,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2、原告驾驶助力车正常行驶,并已过路口,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即胡家马驾驶公交车在距前面停车线约20米处提前转弯,越过双黄实线,撞击到了李伟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此时李伟已驾车通过路口,驾驶员胡家马提前左转弯的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应当使用过错原则确定双方的民事配成责任。根据被告公交公司驾驶员胡家马陈述,结合交通事故现场图,法院确定被告公交公司驾驶员胡家马提前左转弯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李伟系无摩托车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故法院确定由胡家马负事故主要责任,李伟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故对于原告李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中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法院确定由原告公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后随想】

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诉求按照公平原则,划分同等原则。南京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应该说该案的结果还是很不错的,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李伟的利益。当时案件结束后,回顾案件,也有很多值得大家关注的地方,在车辆日益增多的今天,私家车慢慢成为了家庭的必备品,交通事故随着道路的优化车辆的增多,也日益多了起来,如何避免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如何维护权益应当给予极大的关注:

一、          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最重要。

二、          多了解相关的交通法规,常识很重要。

三、          发生交通事故,除了交警部门的现场图例、当事人陈述以外,当事人或者家属应当熟悉了解事故发生现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如果现场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不妥之处,除了自己收集保存争议外,还可以申请法院诉前保全证据、诉前保全肇事车辆,委托公证机关现场取证等方式,做到积极举证,为以后的诉讼做准备。因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诉讼中考虑的唯一证据。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一种定性、定量的判断和确定,并以此作为事故处理中调解的依据及对违章者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责任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当中的性质就是证据中的书证,在损害赔偿诉讼中,相当于一种技术性鉴定,或专家答复、专家证言,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决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中有无违章行为,及该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作出的,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责任的划分,在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类的人身损害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而不是仅仅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认责任。

四、          对于购买助力车的应当明确其汽油机排量是否到达机动车辆的标准,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之间的责任划分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责任划分区别非常大。如果构成机动车辆应当办理上牌手续,并且拥有摩托车驾驶证。非机动车辆的助力车则不需要上牌持证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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