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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余杭法院如何认定民事赔偿比例
郭某与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尚未认定的情况下,委托杭州交通事故律师郑君介入办理此案。
经了解,本案事故发生时委托人的机动车停靠在停车位线内,左侧车门处开启状态,伤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注意前方动态撞死车门,导致电动车驾驶员脑部着地受伤严重。因交警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车门时静止状态,还是在开启状态,故出具事故证明。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76条之规定,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在机动车一方。鉴于本案伤者伤情较轻,而委托人机动车保险过少,故郑君律师在庭前就申请法院调取交警队认定本案事故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勘察图、现场照片、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等。郑君律师依据这些证据材料认为,伤者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内存在过错,驾驶员未佩戴头盔导致伤情加重,应承担过错责任等等……我们认为,本案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较为合适,同时检索了余杭法院同类案子判决案例供法官参考。
本案已经由余杭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结束,目前尚未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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