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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立法法》授权立法模式中被授权主体范围扩展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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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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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研究中心 司法研究中心 2023-05-01 09:02 发表于河南

     2023年4月25日晚,司法文明珞珈论坛2023年第7期在武汉大学法学院332室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为“《立法法》授权立法模式中被授权主体范围扩展之探究”。论坛由法学院教授江国华主持,法学院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共二十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的讨论。

     主讲人2022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沈鹏飞认为,大量新兴试验性区域面临着高涨的立法需求与匮乏的法律供给之间的矛盾,而《立法法》现行的授权立法模式并不能有效纾解这种张力。由于此类新兴试验性区域并未被给予明确的被授权主体资格,使得相关授权立法的实践难以深入发展,存在合法性障碍。对此,应当整合《立法法》相关条文,将新兴试验性区域等特定区域纳入授权立法框架,扩大被授权主体的范围,消解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冲突。并通过增强授权明确性、完善授权试点立法条件成熟的评估标准等角度来加强授权监督,避免授权滥用。 

随后,两位评议人对主讲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

硕士研究生陈绍乐评议道,首先,从实践层面看,以授权主体为区分标准,可以将授权立法分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国务院授权立法、省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三类。这三类授权立法还可以再细分,如有学者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细分为暂时调整适用法律、列举授权立法、“一揽子”授权立法。授权立法种类丰富、名目繁多。但授权立法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一是授权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如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上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与当时《立法法》的规定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二是存在授权主体混乱,界限模糊的情形,如根据《立法法》第74条的规定,在对地方的授权立法中,适格的授权机关为全国人大,并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定的被授权机关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不在其列。然而,在授权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却对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相关机关做出过授权决定。我的担忧是,在授权立法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些许问题时,继续扩大被授权主体范围,是否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其次,从理论层面看,授权立法同样受到中外理论的诸多挑战,有学者认为,授权立法可能破坏立法民主、导致行政集权、破坏法治原则甚至威胁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当然,授权立法的诸多优势也是存在的,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去规避风险,发挥优势。对于被授权主体的扩充也是如此,在扩充时,应当加强对其的合宪性审查,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宪性审查标准。

硕士研究生崔德旗指出,主讲人沈鹏飞同学从现行授权立法模式与被授权主体、授权立法中被授权主体范围扩展的必要性、授权立法中被授权主体范围扩展的实现路径三个方面进行学术汇报,给我们带来了知识增量。但本次汇报也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第一,汇报题目存在歧义,表述不够清晰。第二,历史回溯部分略显单薄,且和第三部分的关联性不足,无法看出历史线索的梳理与后文之间的关系。第三,选题范围容量大,导致研究的重心失衡,汇报中没有传递出明确的研究重心。

随后,大家围绕本次论坛的主题展开了讨论,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报告的形式与逻辑

硕士研究生冯正宇认为,从结构上看,文章第三部分“授权立法中被授权主体范围扩展的实现路径”的表达有失规范。一方面,“路径”更多侧重于具体的方式,而主讲人该部分的阐述则更多类似于“方向”这样宏观的表达。另一方面,第三部分下属的两个子标题存在一定的逻辑上的重合,前一个子标题的内容事实上可以为后一个覆盖。

博士研究生陈嘉林认为,文章思路不清晰。从逻辑上看,文章整体结构有些混乱,存在不严密与逻辑不畅的问题,建议主讲人重新厘清核心观点。

硕士研究生孙文龙指出,报告各部分之间的逻辑连接不够紧密,建议主讲人对各部分的内容再予以充实,并强化各部分的联系。

博士研究生孙琪伟认为,标题需要进一步精简,并且第二部分文不对题,标题是必要性,而内容是现实需求,这部分更像问题提出,建议挪到第一部分。

2

授权立法问题中被授权主体范围扩展的论述

博士研究生宋乐超指出,在第四部分关于被授权主体范围扩展的监督,下面论述的具体内容与监督的联系不够紧密,反而更适于归入第三部分,作为规范实现路径的具体内容。第四部分的内容可围绕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展开。横向如合宪性、合法性等,纵向如人大监督,立法机关监督等。

硕士研究生孙文龙认为,报告人应首先穷尽立法权主体扩充之外的其他手段,思考这些手段的有用性与局限性,以做到对被授权立法主体扩充的必要性进行充分合理的论证。

博士研究生陈嘉林认为,报告的题目过大,问题不够聚焦。第一部分“现行的授权立法模式即被授权主体 ”并不能体现文章的核心问题。建议在报告的第一部分明确核心问题,并将第一部分标题直接改为问题的提出。

博士研究生孙琪伟指出,报告中扩展被授权主体的依据不足,欠缺说服力,同时建议将第四部分的标题“监督建议”修改为“限制”或“边界”。

硕士研究生冯正宇认为,主讲人的报告从内容上具备一定的价值,目前授权立法主体面对多种新兴的立法形式有一定的扩张必要,但是探讨任何权力的扩张首先都要明确权力的扩张边界与限度。尤其是授权立法主体扩张所涉及到的各个地区有其各种的特征,难以通过抽象概括的方式在法条中加以规定。

硕士研究生支萱嗣认为,第一,关于主讲人报告的主题“授权立法”,由于其性质特殊,且存在与既有法律规定冲突的风险,因此只有在对授权条件和授权标准已经进行完整评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授权立法”。其次,主讲人报告最后关于监督部分的表述,第从其内容来看,实质上属于在评估确定授权立法条件时应包含的步骤,而非属于事后的监督举措。

最后,法学院教授江国华对本次论坛进行了点评和总结,认为主讲人的报告符合专业性、关联性与规范性之要求,并就《立法法》授权立法模式中被授权主体范围扩展之探究这一主题提出了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一,报告视角新颖。报告从合法性视角分析海南自贸港等条文,确有抽象性不足的问题,难以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特别是各类新兴经济试验性区域获得授权立法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由此展现出法律规定与现实需要之间的张力。对此,必须从适应现实发展要求的角度,对授权立法制度特别是对立法被授权主体问题进行完善,以便释放出法律规范适应现实发展的更大潜力。

第二,《立法法》有关授权的规定集中在一个版块具有合理性。通过整合《立法法》相关条文来扩展被授权主体的范围,整合《立法法》第84、109条中关于经济特区法规、上海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贸港法规的几处规定,并将其升级为一个新的条文,以保持《立法法》的前瞻性以及系统性,体现“改革立法”之特征。

第三,被授权主体的范围适当拓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论是何种授权立法模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始终是授权主体,享有国家立法权,而被授权的主体则丰富多样。被授权主体经历了渐进发展的历程,被授权主体逐渐增多,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是随着改革发展需要和相关主体立法权限不足的矛盾不断扩大,授权立法中被授权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拓展具有合理性。

第四,关于对被授权主体的监督,目前通过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可以对被授权主体范围扩展的进行有效监督,无需再引入其他监督方式,该部分可以作进一步修改。

记录 | 郭奕君

编辑 | 赵子清

校对 | 何   全

审核 | 夏瑞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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