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法的婚姻关系,指的是法律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正常婚姻的保护,而对于出轨、欺骗、包养、冷暴力等行为,都属于一段感情或者一段婚姻中不符合道德逻辑的关系。
虽然从单个行为上来看,这些并没有触犯法律,但它们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属于违背公序良的之列。
张某是浙江杭州的一位老板,事业有成也家庭美满,但在步入中年后,张某越发对自己的结发妻子感到厌倦。
他想要新鲜感,喜欢那些年轻漂亮的小姑娘,于是张某开始有意无意地寻觅合适的情人。
很快李某就进入到了他的视线,李某年轻漂亮,且愿意为钱出卖自己的灵魂,两人一拍即合成为了地下恋人。
二人为了能够长久的在一起还共同签订了《包养协议》,协议规定张先生出资70万元给李女士买房,李女士则自愿一生做他情人,且一生不准嫁人生育孩子。
如果张先生违约,钱还是李女士的,如果李女士违约,那么就必须赔偿张先生的损失。
一段不正常的关系注定不能长久,在出轨的新鲜感褪去后,越来越多的矛盾涌现在了二人中间。
张某作为一个为了刺激就能够背叛老婆孩子的人,自然没有什么道德理念,这让李某平常对他很是嫌弃。
而李某更是为了金钱无所顾忌,张某对于李某的一些贪财做派也很看不上,因此二人关系越来越僵硬,到最后都有意要解除协议。
但是二人都明白主动提出解除这段关系需要承担大量的赔偿,张某不喜欢李某后自然不愿意就拿出70万给予李某。
而李某自己付出了这么久的青春跟张某在一起更不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双方争执多次未果后,张先生撕破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70万元,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呢?
本案中已婚男子张先生与李女士订立的《包养协议》约定张先生借给李女士七十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某房产,李女士必须承诺终身不嫁他人,一生做张先生的情人。
如果李女士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张先生提出解除情人关系,李女士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
后两人因为感情不和早2009年2月份的时候,李女士提出与张先生断绝关系,而张先生一气之下直接将李女士告上法院,并要求李女士归还借款70万元。
而张先生能否要回这70万元,关键要看他签订的这份包养情妇的协议是否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的协议虽然用了“借”这个字,但两者实质上并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即张先生以李女土与其保持情人关系为条件而成立的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包养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此外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包养协议很明显的违反了这一忠诚义务,同时也违背了一般的社会道德。
因此,双方为了维持不正当的关系而签订包养协议,是无效行为。
实际上, 若甲与乙之间存在一份借款合同,甲将一定数额钱款借于乙使用,要求乙长期与甲保持“情人关系”,否则乙需要履行还款责任。
类似协议发生纠纷的实际判例中,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例较为普遍,它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和有限性,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设定了必要界限。
因为此情形下的协议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双方当事人是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
本案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这一意义上,张先生起诉的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
其实在此类案件的背后隐藏着很多人们容易忽视的点,基至包括一些有违社会公德的债务,借贷法律关系只是一种表象。
如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不宜列入合法民事权益保护范畴的,应以不属法院受案范畴为由驳回起诉。
因为,法院并非简单的诉讼技巧竞技场,司法的价值导向和人文关怀始终是法院在案件审理申应当体现和考量的重要因素。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下列借贷,不予保护,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
总是,对于违背社会公德而形成的债务纠纷案件,即使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作为借款处理,但因其行为有伤风化,有损社会公序良俗,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也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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