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是什么?在法律意义上,事实是指证据能够证明的法律真相。事实和证据之间的连接点是证明标准,后者关注何种强度的事实方能构建真相。美国法上存在由弱到强九个层级的证明标准。其中,一个刑事案件的启动需要具有满足第五档probable cause(合理根据)标准的证据;要获得民事案件的胜诉则需要证明到第七档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盖然性占优)的程度,即足以使人相信事实大概率如此;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处罚适用最高的证明标准,即第九档beyond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怀疑)。在法学课程中会学到的这九档证明标准看似清晰明了,但真实案件中的事实构建并非如此容易。例如,在辛普森案中,尽管被告人在案发现场留下了被视为铁证的血迹,但辩方律师通过长期工作,访谈警官前女友、挖掘多年前的录音素材等种种努力,指证侦查警官具有种族歧视倾向,证明该警官存在陷害被告人的可能性。可以想见,这一事实构建的过程远非法律学习即能轻易掌握。 事实建构是困难的,错误的事实构建古往今来都屡见不鲜。古人重视口供、往往依赖刑讯手段,如中国历史上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又如欧洲各国历史上广泛使用各种工艺精良的刑讯器械。在现代社会,事实确认的问题能够一定程度上依靠技术的发展得以解决,程序正当性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以规范。例如,现在公共空间普遍存在的摄像头使许多场景能够保存和重现;又如,上海开发的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能够将公检的办案过程严格规范化。由此可见,事实真相的挖掘和法律问题的解决,绝不局限于规则条文的简单记忆和字面理解,而往往受到时间、空间、法外要素等综合影响。 法律本身也是一个流变的过程。伴随着地理大发现和工业革命,以西欧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在过去的200-500年间影响了整个世界,中国亦在其中。直到今天,中国和整个世界都仍处于这种颠覆性的变局之中。因此,法学生必须关注和理解这种时空性的变动,以及引起变动的各种因素。
王志强教授再度提醒,学习法律的多维视角,不能代替多维视角下的法律学习。对于法律人,规则的学习、原则的记诵始终是第一要义。不过,复旦法学院各位优秀学子应当具有更高远的视角,应当看到法律之外、法律背后的东西。王志强教授以“Anything but the law”总结:学习法律原则和规则仅是进入法律之门,有朝一日超越纸面原则和规则,方是大有所成之时。 最后,王志强教授将梁启超“纵有千古,横有八荒,前途似海,来日方长”一语寄语学子,并祝愿各位在时空的广大视野下学业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