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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证据的检索和有效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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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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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晶晶   熊智慧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

目录

01

引言

02

网络证据的检索

03

网络证据的有效性认定

04

结语

摘要

本文结合移动终端领域的具体案例,探索了利用网络搜索引擎有效获取检索关键信息和对比文件的检索策略,并介绍了在使用网络证据过程中对其真实性及公开时间进行有效认定的策略。采用上述策略,结合案件所属领域特点,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能够有效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

网络证据  检索  认定  移动终端

引言

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客观材料,专利文献、书籍、期刊、论文等都属于常见的证据类型。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记载,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符合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也是用于评述新颖性、创造性的重要证据类型。随着全民网络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已成为最大的信息载体,其信息资源内容广泛、时效性高、访问快捷,也逐渐成为审查员检索现有技术和获取知识的重要渠道。而网络证据作为新兴的证据类型,相较于传统证据类型,其在客观上具有形式多样化、易修改性等特点。因此,网络证据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等,也容易成为申请人争议的焦点。面对申请人的质疑,一方面应考虑避免本属于现有技术的网络证据不被采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另一方面应严谨地认定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和内容,确保专利审查的客观、公正。

移动终端领域作为与互联网协同发展的重要领域,近年来发明专利的申请量也越来越多。尤其一些终端产品的推广宣传、预售、发售等都会在互联网上进行发布,而产品功能的特点、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也会在各大论坛中讨论。因此,合理利用网络资源进行现有技术的检索,并充分认定网络证据使用的有效性,在移动终端领域审查工作中显得尤为必要。

以下将结合移动终端领域的三个具体案例分别介绍利用网络搜索引擎有效获取检索关键信息和对比文件的方法,以及在使用网络证据过程中对其公开内容、公开时间等进行有效性认定的方法。

网络证据的检索

(一)案例一

1.案情介绍

发明名称:切换摄像头的方法和电子设备。

现有技术的不足:大部分电子设备的摄像装置通常存在两个摄像头,即前置摄像头和后置摄像头。由于目前高屏占比的趋势,前置摄像头的存在通常会影响到屏占比,同时使用两个摄像头也会增加制造成本。

该申请的发明构思:提供一种切换摄像头的方法,针对滑屏手机,如图1 所示,在手机第一部分相对于第二部分进行滑动操作的过程中,使摄像头从后置采集状态切换为前置采集状态。

该申请的有益效果:只需一个摄像头组件就可以实现前置采集和后置采集两种状态,使得电子设备具有最大的屏占比并且节约了整机制造成本和调试成本;并且,由机械运动带动摄像头的翻转,不需要提供额外的电能,可以节省电能。

 图1 该申请参考附图 

1.检索策略

该申请涉及的是一款具有翻转摄像头功能的滑屏手机,根据审查员对本领域相关技术的了解,具有翻转摄像头功能的手机在目前市场上种类并不多,而滑屏手机也逐渐被直板全屏、曲面屏等手机类型所替代。考虑到手机产品的推广宣传都会在互联网上进行发布,且涉及到该申请发明构思的产品可能并不多,于是审查员将“翻转摄像头 滑屏 滑盖”作为检索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上检索相关手机信息,检索结果如图2所示。

 图2 案例一网络搜索结果图示 

根据百度搜索结果,审查员快速锁定“三星公司”为重要国外申请人。由于网络证据公开日在后,审查员进一步在专利库中对三星公司进行追踪,结合表达滑屏、翻转摄像头的简单关键词,在VEN 外文摘要库中快速而准确地命中多篇新颖性外文对比文件,相关对比文件附图如图3所示。

 图3 专利库追踪重要申请人获得的新颖性

外文对比文件相关附图 

3.案例启示

充分了解本领域相关技术和产品的发展趋势,利用互联网资源搜索与案件密切相关的重要线索,根据获取的重要线索结合专利库进行有针对性的追踪和检索,能够极大提高检索效率,有助于快速准确地命中有效对比文件。

(二)案例二

1.案情介绍

发明名称:一种信息提示方法、装置以及终端设备。

现有技术的不足:终端设备上的logo 仅仅起到了商标的作用,没有其他更加新颖、有创意的功能,无法为用户提供更多的信息,用户体验比较低。

该申请的发明构思:通过logo 灯将待提示信息向用户进行提示,不同的待提示信息对应于logo 的不同显示配置。

从权检索关键点:在黑屏工作模式下,体现信息提示功能,例如未读短信、未读来电等信息的提醒;在亮屏工作模式下,体现趣味性功能,例如,通过logo 闪烁来展示音乐的音调等。

该申请的有益效果:使得终端设备中logo的功能不再单一,能让用户更加及时地获取提示信息,还可以增加趣味性,进一步提升用户体验。

2.检索策略

考虑到该申请涉及手机logo,那么必然与手机生产商有关。因此,审查员首先在专利中文摘要库中追踪本领域主要申请人:努比亚、OPPO、VIVO、华为、腾讯、宇龙、小米、TCL 等,并结合与信息提示相关的关键词,很快就获得了多篇能评述该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对比文件。

但该申请的从属权利要求又进一步限定了仅在黑屏工作模式下体现信息提示功能,而在亮屏工作模式下需要体现趣味性功能。在专利库中检索无果后,审查员想到现有手机中也存在如该申请实施例中所说的随着音乐节奏闪烁的呼吸灯,而对于手机产品的功能常会在各大手机论坛中讨论,于是及时调整检索思路,将“呼吸灯随播放器闪动”作为检索要素在百度搜索引擎上检索相关信息,检索结果如图4 所示。

 图4 案例二网络搜索结果图示 

浏览检索结果,审查员获得机锋手机论坛上的一篇帖子,如图5 所示,上面明确记载了:关屏状态时收到信息,呼吸灯正常闪烁进行通知,防止信息遗漏;而在开屏状态时,呼吸灯会随着音乐节奏闪动,并变换不同的颜色。该网络资源很好地公开了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中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经审查员核实,网络证据公开时间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可作为有效对比文件使用。

 图5 案例二有效网络证据图示 

3.案例启示

对于较为细节的技术特征,在专利数据库中检索无果后,应及时调整检索思路,善于将实施例中的具体方案与日常生活中的相关产品功能相结合,利用互联网资源搜索与案件实施例相类似的技术方案,并从中获得有效技术启示。

网络证据的有效性认定

网络证据的获取给审查带来了便利,然而网络证据客观上具有数字性、易修改性等特点,其真实性、公开性、公开时间的认定事关网络证据的效力,也常成为申请人争议的焦点。下文将通过实际案例三对网络证据作为现有技术在专利实质审查中的有效使用进行分析研究。

(一)案例三

1.案情介绍

发明名称:一种隐藏式摄像头控制方法及移动终端。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隐藏式摄像头手机,在弹出/ 隐藏所述隐藏式摄像头的同时,控制终端设备播放音频文件,实现摄像头运动与音频文件播放同步,以增强摄像头的运动感官效果,提高用户体验。

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通过网络搜索引擎获得一篇来自智能家网站的帖子,标题为《vivonex怎么关闭摄像头升降音》。网页上记载的时间为2010年12月8日,早于该申请的申请日,审查员将该网络证据作为对比文件1评述了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并对相关网页进行了截屏取证。

在后续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质疑了对比文件1的公开时间及内容的可靠性,具体意见如下:

(1)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对比文件1出自名为“智能家”的不知名网站,不具有公信力,网站内容存在公开后被编辑的可能性,其公开日期不可信。

(2)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对比文件1仅记载了“来源:网络2018-6-15”,不足以确定2018年6月15日是否为公开日期,并提供对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进行查询结果,如图6所示。

 图6 申请人质疑网络证据公开日期图示 

针对申请人的质疑,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采用了另一网络证据,该证据来源于天极网问答版块,标题为《vivoNEX 升降摄像头的音效可以关掉么》的提问,网页上记载着问题的解决时间为2018年6月5日,其公开内容与对比文件1相同,审查员将其作为对比文件2 评述了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再次质疑对比文件的公开时间,并对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期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对比文件2的网站最终修改日期为2019年9月26日,在该案申请日之后,认为对比文件2不能作为现有技术。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论坛上帖子内容的真实性和帖子的公开时间的确定。

2.关于网络证据真实性以及公开时间的认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5.1 节规定公众能够浏览互联网信息的最早时间为该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针对申请人的质疑,审查员基于以下三个方面因素的考虑,认定对比文件2构成了该案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该案的创造性:

(1)申请人只提供了关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网页相关信息的截图,而并未提供获取网页日期的方式相关的公证过程,其结果并不具有证明力。且无证据表明天极网所属网站人员与该案有利害关系,也就不能证明天极网存在对网页中问题解答时间、评论时间以及网页内容进行修改之主观动机。

(2)对比文件2来源网站“天极网”,日更新量大且定期维护,具有一定知名度,是较为成熟可靠的平台,可信度较高。且该案涉及的具体内容是天极网中“天极问答”板块的提问与解答内容,其问答的解决时间是由服务器自动生成的,自问答解决时即公开于网络。尽管网页调整版面或侧栏广告更新等常见现象会使网页参数发生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网页关于该案相关问题的回答内容有所修改。

(3)有如图7的证据支持对比文件2所涉及的vivo NEX型号手机具备升降摄像头音效设置功能。2018年6月12日vivo在上海发布旗舰NEX型号手机,并在发布会上展示前置升降摄像头的功能,其中前置摄像头上升的行程中还有多种不同风格的升降音效。现有证据表明vivo NEX系列手机升降摄像头功能已处于公众可以使用的状态。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对vivo NEX该型号手机功能的描述,其必然也在发布会当日被公开。

 图7 案例三证据链图示 

(二)案例启示

对于来自企业内部网、论坛、或者交流平台的证据,考虑到对比文件日期和该案申请日比较接近,从审查严谨性的角度上,审查员本不宜将该视频作为该案的现有技术证据。然而通过不同的渠道获取的相关产品功能已经可以相互佐证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已经在申请日之前处于公众可以获知的状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在无证据证明存在虚假的情况下,也应当认可其所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对于网络证据的选择,应结合其证据来源的知名度和规范程序综合考量。具有不同出处的相同网络证据,应当优先考虑公信度较高的政府类或公共组织类网站。另外,由于网络证据可能存在因数据修改、转移、删除而导致证据灭失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在获取网络证据时,审查员也应同时注重证据的保全。

结语

本文以移动终端领域为例,通过对涉及网络证据检索和网络证据有效性认定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从网络证据获取途径、检索思路、公开时间认定、证据链的获取等方面探索了网络证据在实际审查工作的应用,合理利用网络资源提升了审查效率和质量。

 包含注释的原文刊载于《专利代理》2022年第1期,第68-74页。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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