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消费者在选购服装的时候除了注重舒适程度,还要选择符合自己心意的款式,市场上涌现出越来越多时尚的服装品牌,服装款式的更新速度无疑成为品牌抢占市场先机的要素之一。
但是,在追求款式更新速度的同时,服装行业也不断暴露出“求快”的弊端——品牌之间的抄袭事件频发,尤其是某些快时尚品牌,为了追求款式更新的速度,频频“借鉴”“致敬”其他品牌样式,用抄袭换取更快的速度,甚至某些“大牌”也被爆出抄袭丑闻,服装行业仿佛陷入了抄袭与指责的怪圈中无限循环。
图为针织设计师Mati Ventrillon控诉香奈儿抄袭其作品
左图为Mati Ventrillon作品,右图为香奈儿2016高级手工坊系列
实际上,服装行业近年来也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并在不断寻求问题解决的方式方法。早在2021年4月25日,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发布文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行规谁更适合时尚产业?”,在这篇文章中已经提到,“'保护原创,拒绝抄袭'已成为服装行业共同坚守的信念和底线,服装圈的企业与独立设计师对于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可见,服装行业也希望通过知识产权来抵制服装侵权事件的发生。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版权能否为服装行业护航呢?
其实,分离原则最早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梅泽”案中提出,在以下案例中,也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在判决中进一步明确了服装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备要素。
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诉上海戎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日禾戎美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陆坤公司和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都是经营服装服饰相关内容的公司。苏州戎美公司主要负责生产,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共同销售。
陆坤公司认为,其是涉案“瓷生”系列白色蕾丝棒球服的著作权人。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未经陆坤公司许可,生产了该涉案棒球服并在其淘宝金冠店销售,还直接使用了陆坤公司授权经销商案外人静甫公司旗下网店使用的服装介绍图文信息,让消费者误以为该服装为上海戎美公司和苏州戎美公司设计。两者的行为侵犯了陆坤公司服装实物作为立体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其样板作为图形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故诉至法院。
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共同辩称,陆坤公司服装成衣是惯常设计的组合,即使有美感也不能与实用功能相分离,不构成作品,更不构成立体美术作品。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服装行业发展至今,早已脱离了单纯的遮体避寒的实用功能,而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美感。服装成衣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是其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或观念上独立于其使用功能而存在。涉案服装的美感与实用功能不可分割地交织缠绕在一起,其所为美感无法与服装的实用功能从物理上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其功能性部分应当受到工业产权法的调整,故仅系实用品,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遂驳回原告上海陆坤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16)沪0101民初27689号
二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案号:(2017)沪73民终280号
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服装图片
案号:(2021)渝0192民初994号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备要素:
第一,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两者物理上可以相互分离,即具备实用功能的实用性与体现艺术美感的艺术性可以在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单独存在;两者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即改动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部分的设计,不会影响其实用功能的实质实现。
第二,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实用艺术作品首先必须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符合独创性要求,否则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得到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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