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诞生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台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井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
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下期预告:征信业管理条例之征信机构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