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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xxx
湖北XX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
湖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XXX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委托人拖欠委托人物业费一事,
特致函如下:
一、据委托人陈述:2017年11月12日,贵方与咸宁XX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XX华府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对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约定:委托人为XX华府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分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主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
事项的管理等。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交纳,每年缴纳一次,住宅:高层(电梯房,不含电梯房一、二楼)1.2元/月/平方米,多层及电梯房一、二楼1.1元/月/平方米;车库0.45元/月/平方米标准收取,委托人可以代收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自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次月
起开始计算,交房之日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度管理费3‰的比例缴纳违约金。2018年8月开始,
委托人的物业服务费调整为:多层住宅0.6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1.2元/平方米/月,并报经合峰县物价局备案登记。委托人自签订合同以来,一直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8年11月起至2020年6月,被告却借故拒交物业服务费。
至2020年6月,被告尚共欠物业费4560元、车库管理费157元、滞纳金1198元。经委托人多次催收未果。
二、本律师认为:
委托人作为委托人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人履行服务义务后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委托人就当按相关标准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
故委托人应支付物业费4560元、车库管理费157元、滞纳金1198元。三、委托人要求:在收到本函五日内立即支付委托人XXX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4560元、车库管理费157元、滞纳金1198元。
四、若委托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虽给予答复,但仍未履行支付物业费义务的,本律师将不再另行致函告之,将直接根据委托人授权依法追究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届时,由此产
生的讼累及一切与诉讼有关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将由委托人承担,同时,本律师将保留通过其他途径以维护委托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特此函告!
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联系电话:XXX
二0二0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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