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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筏配置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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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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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胀救生筏是船舶最有效的救生设备之一,其配备和技术标准应满足建造时适用或后期追溯的检验技术规则。

某近海航区散货船,总吨16000,龙骨安放时间200811月,船长163米,空载吃水6米,型深14.3米,最低配员15,救生定额25人。救生甲板两舷各配有一艘容量17人的全封闭式救生艇,救生甲板左舷配有抛投式自扶正救生筏1(KHZ-25,容量25人,总质量小于等于212KG,生产日期:20138),船首配有1只容量6人的附加气胀救生筏,无其他救生筏,未配备海上撤离系统(见图1) 

1 某散货船救生艇、筏现有配备

该轮201110月年检记录显示,当时所配抛投式救生筏型式为CRVF-A10(III),数量2只,各自容量10人,船首配有1只容量6人的附加气胀救生筏,无其他救生筏。20138月中间检验记录显示,救生筏已换KHZ-25

从证书、筏的生产日期可以看出,该轮20138月更换了救生筏。换筏可能是为了满足《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修改通报》的一项要求:201331日之前安放龙骨的货船,救生筏总容量达不到船上总人数100%的,不迟于201391日,补充配备救生筏,使救生筏总容量达到船上总人数的100%

规则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规定,近海航区货船救生艇、气胀救生筏总容量应达到150%船上总人数,气胀救生筏及其容器和属具总质量应不大于185kg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修改通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规定,船舶更换气胀救生筏时,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满足新的要求,2012修改通报及之后检验规则对近海航区船长不小于85米的散货船气胀救生筏的配备要求(见图2)

 2 近海航区船长不小于85米其他货船(含散货船)救生设备配备表

具体到上述案例对气胀救生筏的要求(若合理可行)可归纳为两点:

(1)气胀救生筏100%(可舷对舷转移)或每舷100%(不可转移)

(2)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水线高度,按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要求,拟用于舷对舷转移的救生筏,筏的质量不得超过185KG。这里是说质量超过185KG的筏不可用于舷对舷转移,并不表示质量不超185KG的救生筏一定能用于舷对舷转移。

2008修改通报及之后的检验规则要求,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所有救生艇筏应配备符合LSAVI6.1要求的降落设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救生艇筏无需配备:

(1)登乘位置距最轻载水线小于4.5米,筏质量不超185KG

(2)登乘位置距最轻载水线小于4.5米,可在纵倾10°和任一舷横倾20°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

(3)超过船上总人数200%所配备的救生艇、筏范围的救生筏,且其质量不大于185KG

(4)超过船上总人数200%所配备的救生艇、筏范围的救生筏,可在纵倾10°和任一舷横倾20°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

(5)连同海上撤离系统一起使用的救生筏,可在纵倾10°和任一舷横倾20°直接从存放位置降落下水。

2008修改通报及之后的检验规则对降落设备的要求均引自LSAVI6.1——降落与登乘设备(Launching and embarkation appliances),有两点应注意:

(1)2014修改通报及之后的检验规则虽有除另有规定外,所有救生艇、筏应配备符合本章3.6.5要求的降落与登乘设备或类似要求,但实际上,3.6.5要求只提到艇筏降落装置应满足LSAVI6.1节的要求,未提及登乘装置(见图3),登乘装置满足适用规则相关要求即可;

 3 11/20对艇筏降落装置的要求

(2)2008修改通报和海11提到的降落与回收装置,理解为降落设备即可,因降落设备本身具有回收功能。

解决思路

20138月,为满足全船救生筏容量不低于全船总人数100%的要求,该轮需增设或更换救生筏,或直接降低救生定额,同时应考虑在合理可行范围内满足2012修改通报的可能。

该轮原配两筏总容量20人,与船上总人数相比缺5人的容量。

根据船舶型深和空载吃水,该轮空载时主甲板距水面约8.3米,可知救生筏登乘位置距最轻载水线大于4.5米。

该轮配有降落设备的救生艇总容量34人,达不到船上总人数200%,至少容纳16人的气胀救生筏()应配备降落设备。

增设降落设备涉及到电路、布置空间、船体结构等因素,是否合理可行需由船检机构确定。

若船检机构认为增设降落设备不可行,该轮可选择降低救生定额至20人,也可选择在满足建造时的要求下,增设或更换救生筏,即增设至少1只经认可的、筏总质量不超185KG的气胀救生筏,或更换为总容量不小于25人、单筏总质量不超185KG的气胀救生筏()

若船检机构认为增设降落设备可行,该轮除增设外,还应按2012修改通报的要求增设或换新救生筏,2种方案供参考:

(1)在任一舷增设降落设备和容量不少于17的可吊式救生筏(),另一舷增设容量不少于15人的抛投式气胀救生筏(),抛投式气胀救生筏单筏满足总质量不大于185KG或可在纵倾10°和任一舷横倾20°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即可;

(2)撤去原救生筏组,在任一舷配置降落设备和容量不少于25人的可吊式救生筏(),另一舷配置容量不少于25人的抛投式气胀救生筏(),该筏()单筏满足总质量不大于185KG或可在纵倾10°和任一舷横倾20°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即可。

救生筏整改后,应检查并确保登乘装置满足海11相关要求(见图4)

 4 11艇筏登乘装置配备的一般要求

实际情况及整改方案

该轮20138月换筏后,船上除附加气胀救生筏外,实际仅有1只抛投式气胀救生筏。经咨询厂家,该筏总质量小于等于212KG是对同型式产品称重后得出的上限,具体到每个产品,总质量不会偏差过大,更不会有小于185KG的产品出现,可以判定该筏正常情况下质量肯定大于185KG,不能用于舷对舷转移。也就是说,更换后即不满足海04的要求,也不满足2012修改通报的要求。

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会涉及到筏的更换或增设。《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当船舶更换或增设救生设备或装置时,这些救生设备或装置应满足本章要求。相比海11删除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即只要更换气胀救生筏,就必须满足海20的各项要求。两种方案供参考:

(1)降低船舶救生定额至17人,右舷增设总额17人或以上的救生筏()。此时两艘救生艇救生定额达到200%,增设的各筏和左舷现有筏只需确保,单筏总质量不大于185KG或可在纵倾10°和任一舷横倾20°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即无需配备降落设备。应注意,救生定额降低后,全船人员不可超17人,不利于船舶人员的灵活配置;

(2)右舷增设总额25人或以上的救生筏(),其中至少容纳17的救生筏()应为可吊式并为其安装降落设备,右舷其他各筏(若有)需满足总质量不大于185KG或可在纵倾10°和任一舷横倾20°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左舷现有筏应能在纵倾10°和任一舷横倾20°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否则应更换。

救生筏整改后,应检查并确保登乘装置满足海20相关要求(见图5)

 5 20艇筏登乘装置配备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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