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取钱银行多给钱了,储户能不能也“离柜概不负责”?
近日,这样一则消息引起了关注:
浙江慈溪秦女士在某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却给了秦女士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女士讨要额外的1600元,遭到秦女士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女士告上法庭。秦女士对此却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不少网友力挺秦女士认为,“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是一种不平等的规定,只约束了客户,却没有约束银行。“干得漂亮,银行不能双重标准,说了‘概不负责’,凭什么问人要钱?”网友的这句评论反映了一部分人的态度。
不过,每经小编(微信号:nbdnews)发现这其实是一则发生于2012年的旧闻。那么,出了类似差错,银行与客户双方真的都可以不用负责吗?
▲该消息为2012年的旧闻
银行失误多给1600元,法院判客户返还
根据今日早报的报道,这件事发生在2012年的2月7日。当天,秦小姐到当地一家银行,要求取22400元。谁料想银行柜员一时失误,点了24000元给她,还给了她一张“取款金额22400元”的取款凭证,要她签字。秦小姐拿到钱也没清点,签完字就走了。
当天下午,银行结账时,发现了这一失误,银行的监控也显示,当天柜员确实多给了1600元。于是,银行马上联系了秦小姐,要她归还多给的1600元。秦小姐没有理会。她认为,在这件事上,她没有过错,而且银行总是“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事情上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几次催讨无果,当年6月26日,银行将秦小姐告上慈溪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元”。
尽管秦小姐坚称,多给是银行自身的过错,应该由银行承担,不能转移到储户头上。不过,法院审理认定,秦小姐多拿了1600元,属不当得利,应在3日内返还银行1600元。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