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不交吉则不能收回
03-18 14:53 悬赏 5 发布者:爱莲居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2) 房屋租赁关系由于在房改前已存在交易时不交吉---1.由于该房屋当年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并无确定租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而且购买房屋产权也只不过70年.因1987年回迁---2007年也刚好20年. 2.原租客最后签订租赁合同1992年6月1日---1995年5月31日,1995年房改后,虽无签订租赁合同,但原住客每月按15.64元交租,一直交到2007年12月,则原住客可居住到死---这样有法律依据吗? --- 居住到死--私人房产无期限租赁--无期限强租有理吗?
问题补充: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是取得诉争房屋交易时不交吉,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被上诉人并没有约定租赁期限,不适用该规定?
二审法院同样以取得诉争房屋交易时不交吉,判就算不签订租赁合同也可 居住到死?
恨!恨!恨!谁可请按法律解我疑问??????
法院以什么法律为依据?《合同法》《物权法》是不起效力吗?
法院一。二审都判,无任何法律依椐的判,----
如果找财务公司强行收屋装修,换锁,收回自住,
原住客要住--出具合法的.有效的租赁合同.否则申请安居房.
和谐社会就是这样被破坏的.....人民内部矛盾就是这样被激化的.....
真不想这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