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艺人A与其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合同期限至2026年。2019年艺人A向经纪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经纪合同》,并随后向仲裁委提起解约的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确认经纪合同已经解除。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虽然经纪公司存在违约,但该违约情形并未触及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整体来说合同的履行并未出现严重瑕疵与障碍,故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前述裁决作出后,经纪公司与艺人A经长期协商仍未就经纪合同的履行或变更达成一致,双方也并未实际履行经纪合同。艺人A遂于2021年再次提起仲裁,要求解除经纪合同(以下称第二次提起的仲裁案件为“本案”)。仲裁庭经审理后支持了该解约请求。
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再次请求解约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或仲裁?
本案中经纪公司主张关于结算义务的履行问题是前案裁决已经处理过的,而非新的纠纷,艺人A基于此再次主张解除合同违反“一裁终局”的规定。但仲裁庭认为在《经纪合同》有效且应当继续履行的前提下,由于经纪公司的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仲裁庭仍然可以在本案纠纷中认定经纪公司构成违约,不违反“一裁终局”的规定。另外,但本案与前案的请求权基础、争议事实和具体仲裁请求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本案与前案不构成同一纠纷,仲裁委予以受理并无不当。
初次解约失败后,经纪公司
能否“封杀”艺人?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封杀是经纪公司在维持协议效力的前提下,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通过各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不给艺人安排演艺活动且恶意阻却相关活动的成立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构成根本违约。一方面,为艺人提供演艺机会是经纪公司的主要义务之一;另一方面,由于演艺行业的特殊性,艺人需要一定的曝光机会以维持知名度,经纪公司的“封杀”意味着艺人经纪合同的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因此,即使经纪公司认为艺人未适当履行协议义务,“封杀”也并非其行使抗辩权的合法自我救济手段。
初次解约失败后艺人能否
拒绝继续履行经纪合同?
通常情况下,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照履行。因此,若初次提起解约的诉讼或仲裁失败,艺人一方仍有义务继续履行经纪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艺人一方可能享有对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其一,经纪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25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大多数经纪合同纠纷中,经纪公司或多或少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瑕疵,在初次解约失败后,若此瑕疵存在修复的可能性但经纪公司拒绝修复,则其构成违约,此时艺人一方有可能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注意的是,通常认为,若经纪公司单纯违反附随义务,但已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艺人一方一般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除非附随义务的履行与经纪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艺人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不导致合同终止,当经纪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即告终止。
其二,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属于对继续履行合同的抗辩事由。在经纪合同中,艺人行为属于债务的主要标的,而该标的因而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履行。因此若经纪合同中继续履行的内容与艺人行为有关时,艺人依据《民法典》第580条之规定有权拒绝继续履行。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依据该条文拒绝继续履行不影响艺人方承担除继续履行之外的其他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出现该条文所规定情况时,艺人享有申请司法终止经纪合同的权利。
结语
从实践来看,初次解约失败后,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信赖基础获得修复的可能性较小,但合同严守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裁判机关判令不予解除合同后,经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审慎对待己方合同义务,积极履行合同,否则违约方将承担不利后果。此外,对于艺人一方而言,若初次解约失败后出现新的事由,其仍有可能再次请求裁判机关确认或判令解除经纪合同。
视觉:苡忻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