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过积极辩护和有效沟通,当事人W某终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案件背景
2022年6月,W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H市公安局某分局查获。经司法鉴定,当事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07.5mg/100mL。随后,W某被H公安局某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辩护经过
本案辩护工作的难点在于W某醉酒驾驶的酒精含量过高,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就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何声颖律师在接受W某委托后,详细和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到案经过、提审讯问等情况,并前往案发现场实地查看,充分评估醉驾行为的现实危险性。在案卷移送至检察院的第一时间和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进行案卷查阅。根据了解的情况,对卷宗材料仔细研究,何声颖律师先后撰写了《关于建议W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关于W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W某构成自首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并检索十几分类案判决一并呈送检察院,就本案关键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上述法律意见书核心观点如下:
一、本案W某一开始并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而是临时为了挪车才驾驶车辆,犯罪动机并不恶劣,主观恶性不大。
根据W某的多次供述及代驾付费凭证,可以证实其案发当晚饮酒后即在饭店门口找了代驾,代驾将车辆开进涉案小区内,W某支付了代驾费用188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滴滴代驾的历史记录,其一直有酒后叫代驾的良好习惯。本案W某之所以醉酒驾驶车辆,是发现代驾将车停错了位置后径自离开,其为了不堵住小区的主干道而临时起意自行挪车,主观上也没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侥幸心理和放任心态,仅仅是一时疏忽大意,而且其停止犯罪行为具备主动性,将车子挪好以后自发终止,并非被交警部门查处被迫终止,故其犯罪动机与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其他故意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
二、本案案发时间近午夜12点深夜时分,挪车地点又处于相对封闭的小区内部,车流量及人流量稀少,W某挪车的速度慢,挪车距离仅10米左右,驾驶时间只有十几秒钟,实际也没有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故其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风险很小,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很低。综合以上考虑,W某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外,辩护人还就案发地小区道路的定性问题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辩护意见略)。
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刑事审判参考》中第895号“唐某彬危险驾驶案”中认为: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与唐某彬危险驾驶案的犯罪情节极为相似,均为短距离挪车,且血液酒精含量均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但是唐某彬碰撞他人车辆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该案经一审判处拘役,二审发回重审,最终被检察院撤回起诉。举重以明轻,本案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也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四、本案W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当晚,W某明知他人报警并未离开,而是一直在现场,直到交警到场将其查获,并在随后的询问中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符合司法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系自动投案;W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历次供述基本稳定,依法可以认定W某构成自首。
五、W某日常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本次涉嫌犯罪,是因为考虑不周疏忽大意,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很好,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结果
2023年3月,经过听证会的决议及检委会讨论决定,H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就W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W某及家属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炜衡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律师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并承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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