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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实现有效辩护(二) ——以一则猥亵儿童罪为例

        近年来,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频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1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居前六位的分别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其中强奸罪的比例为29.6%,猥亵儿童罪的比例为12.8%。在猥亵类犯罪中,猥亵儿童因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涉嫌该罪名也予以较为重的刑罚。那么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我们应如何进行罪轻辩护,最终实现有效辩护?笔者以一则自身办理的猥亵儿童罪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进行分享。

案情简介

       A:72周岁,被害人B:11周岁,被害人C:9周岁。2021年8月,A在某地的健身器材处,当众用手隔着B的衣服以摸胸部的方式对B进行猥亵,后被公安机关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12日行政拘留,由于A已年满70周岁,故对拘留不送拘留所执行。2022年4月,A在某地的游乐设施处对被害人C实施猥亵,后被害人C的父母报警,A被公安机关以猥亵儿童罪监视居住。

本案焦点

     A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场所猥亵,情节恶劣的情形?

办案经过

一、明确辩护策略

      笔者接受委托在第一时间会见了A,向A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充分阅卷后发现,无论从嫌疑人A的笔录还是被害人B、C的笔录来看,均明确A是存在猥亵儿童的行为的,且A共有2次询问笔录,4次讯问笔录,均稳定的供述自己存在猥亵的行为,与被害人B、C能形成印证。根据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涉嫌的是当众猥亵儿童,且情节恶劣,应当量刑在5年以上,以此移送审查起诉。据此,笔者初步认为其行为确实涉嫌犯罪,基本确定了本案的辩护策略应当是罪轻辩护,具体而言是如何将刑期降低至五年以下。

附:起诉意见书部分

二、具体办案过程

(一)审查起诉阶段,成功降档至五年以下刑档

      在审查起诉阶段。笔者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例等向公诉机关提出A虽构成猥亵儿童,但不属于“当众猥亵,情节恶劣的情形”。对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由于笔录的稳定供述及在场的6名证人的证言,提出异议推翻的可能性极小,着力点自然就落在了如何认定“情节恶劣”。对此笔者4点辩护意见,具体而言:1、对于是否摸过被害人阴部存疑时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认定;2、并非只要在公共场所当众就必然属于“情节恶劣”,应当根据犯罪行为在公共场合采用的具体手段、造成的后果而综合认定;3、行政处罚的前科劣迹不能作为认定“情节恶劣”的依据;4、A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备从轻情节。从以上四个方面入手,展开辩护工作,并在这四个方面投入大量的精力,将案件办理细致化。

     在此基础上,并附嫌疑人与被害人、证人笔录对比表一张;《刑法修正案涉儿童类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一份。

      在上述材料准备完毕后,笔者第一时间赶往了检察院,递交阅卷笔录、辩护手续并于承办检察官进一步沟通,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案件经过数月沟通,最终公诉机关决定采纳笔者的辩护意见,将本案的刑档由公安阶段的五年以上变更至五年以下,并将建议量刑变为3年半至4年半。

(二)法院阶段再提罪轻观点

     法院阶段,笔者提出本案在量刑时不应将A视作有前科劣迹,刑法定罪量刑的原则:不遗漏评价、不重复评价,A第一次猥亵的行为如法庭认为构罪,则在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内无需评价,如认为不构成犯罪,则本案仅能认定一次猥亵的犯罪事实,不能既认定存在猥亵的前科劣迹又认定前科劣迹在本案中构成犯罪,这样的评价无疑是变相加重被告人的量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对辩护人的从轻辩护意见予以全部采纳,判决A有期徒刑4年,本案系通过将证据结合情节认定,实现有效辩护,实现轻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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