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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送达怎样有效,这份建议回答你 | 司法建议

卷首语

小到行为规范的指引,大到行业规则的制定,一封封司法建议,带着司法的温度和智慧,从办案一线飞向社会管理的各个角落,法官们用案件背后的“结”助力化解社会治理中的“结”,为基层市域治理贡献着司法力量。这封“信”,延伸了审判职能,提升了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上海闵行法院推出“司法建议”系列内容,带您透过一封封“信”,了解社会综合治理背后的司法智慧。

本期内容:

约定送达怎样有效,这份建议回答你!

作为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履行通知义务的重要方式,以及合同发生争议后涉诉程序送达处理的参照,约定送达条款在现代商事合同中已成为必要条款。

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组织或公民在约定或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时存在不规范、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造成难以向当事人送达的困境,影响了案件审理效率。

为此,上海闵行法院针对上述问题制发司法建议,助力提升诉讼效率、降低案件诉讼风险

原告L银行和被告A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和被告B、C、D、E签订《保证合同》,其中仅《借款合同》及与被告E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了法律文书送达地。

但原告L银行在立案时未及时提供已约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经法院询问后方补充提交,从而影响了案件的送达进程。

而且,原告L银行在和被告B、C、D签订合同时未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导致部分被告因无法联系仍需公告送达,案件诉讼效率大大降低。

L银行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作出回复:

1

将重视对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保管和存放,将确认书和借款合同等关键证据一并保管。并与代理人及时沟通案件进展,加强诉讼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做到开庭前、递送证据前对相关证据材料的再次核实,防止出现纰漏。

2

针对《借款合同》、《个人保证担保函》等文件,未在合同中对送达地址做约定,将进一步要求当事人另外签署司法送达地址确认函。针对《抵押合同》,合同中已约定了送达地址,但未要求抵押人留存联系电话,仅留存了通讯地址,造成送达困难,今后将对此问题予以改正。

3

将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培训,通过业务提示、联系单、案例分享等不同方式向业务员强调文书送达地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把合同审核关。同时将进一步落实放贷后的跟踪与电话回访、实地走访调查工作,以预防和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

4

对于法院提出的以特别方式加以提醒“约定送达地址”的建议,将及时向上级反馈,在合同修订时,将相关条款字体加大加粗,已达到特别提示的目的。

准确有效的条款内容,妥当完善的保管方式,不仅是商业格式合同签订过程中需审慎处置的环节,也是普通公民缔约过程中应加以关注的细节。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在业务流程手册中载明诉讼文书送达地模板,业务培训时告知业务员签订合同时务必同时签订诉讼文书送达地确认书。

在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约定“本合同联系地址为双方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签收即视为送达,若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在合同签订后,应当妥善保管和存放合同及所附的诉讼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形成一款一卷。

签订合同勿急躁

终定送达不可少

待到进入诉讼时

时间金钱省不少

王  凯

上海闵行法院

商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

本期作者

责任编辑 :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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