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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让你改意见

不同意你的意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同意你的意见但却不想落在纸面上,也就是让你改意见,然后再同意。

也就是说他本质上是不同意你的意见,但在流程上却显示同意你的意见。

这似乎是悖论,但这却是现实。

这个时候你必须要掂量一下了。

显然,你陷入了一种两难状态,不同意修改意见,那么就是公然的不服从;服从修改意见的指示,就可能要陷入责任陷阱。

也就是为那些直接并持有的司法意见承担责任。

如果自己本来就是这个意见,最终如果出了问题,那也就不说什么了。

但是如果明明不是自己的观点,甚至是自己反对的观点,强加在自己身上却要承担责任,就确实有点冤。

当然你可以辩解,这个审查报告的意见不是我的意见,是谁谁让我改的。

但是我们法律人都是要讲证据的,你说的谁谁让你改的,你有什么证据呢?

那这个报批意见白纸黑字写上了,有你的署名不是你的是谁的呢?你既然不同意这种观点,你为什么还要拿这种观点呢?

这样一说确实是百口莫辩。

因为司法责任终身负责,因此现在可能没有事,但是十几年二十年过去了,谁说得清呢,只能按照报批的意见来了,因为这些意见记录在档案里边,是正式的书面意见。

这也是意见为什么不能随便改的原因,当然也可能同样是让你改意见的原因,因为最终还是按照流程审批表上的意见来算账吧,其他怎么沟通交流汇报的是不算数的。

司法责任制其实就是各级拿各级的意见,上级完全有权否定你的意见,理论上不需要你改变意见,也可以按照上级的意见办。

但是这里边有几个麻烦和风险:

1.否定下级意见,上级就要对改变的意见承担完全的责任,而下级就变得无责任。

实际上就是要有一个很大的风险。不出事还好,一旦出事就可能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就会变得责任无从分担了。

但是如果只是同意下级的意见,那么即使出问题,上级也只是把关不严的责任,承办人则要承担实质的、主要的责任。

相比之下,让承办人改意见就相当于给自己上保险,既能有落实意见的意志,又能够将责任风险降到最低,只是一种安全策略。

2.直接否定意见,往往需要说明理由。

但是有些理由可能不方便放在台面上说,也就是不方便写下来。

即使可以写下来也可能比较牵强和单薄,难写出充分。

也可能有不少理由,但是写出来又太麻烦。

让承办人改意见,就相当于让承办人帮着自己写理由,只要同意两个字就够了,这样就省了很多事。

3.否定下级意见,有时还需要启动进一步的保审程序,比如检委会或审委会。

这样一方面比较繁琐,还需要自己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且结果上也不一定能支持自己的意见。

如果到头来了,否定了自己的意见,那就成了否定之否定,不利于自己的权威。

而让承办人改意见,然后自己再同意,这样上下一致的情况就可以完全规避进一步的审批程序,从而有利于自己把控局面。

4.否定承办人意见,容易在复查环节被盯上。

尤其是承办人的意见被最终认定是正确的情况下,那么否定承办人意见就相当于否定了正确意见,让错误意见一意孤行。

那么对于复查者来说,这个一意孤行的否定意见就一定要说道说道,看看到底有没有案外的因素。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轻易不能用否定的方式,那样目标就太直接了,太扎眼了。

从这些个意义上,让你改意见,动机往往不单纯,尤其是那些不改不行,给上纲上线非改不可,不改就是怎么怎么的情况下。

因为各拿各的意见是办案人的本分啊,非要让你改变自己既有的观点,而又不能说出充分道理来的情况下,那这个目的到底是什么呢,为什么不敢在审批表上写下自己的真实观点呢?

当然很多刚入职的司法官由于涉世不深,可能并不了解其中的厉害,只有吃了亏才知道,但知道了就已经晚了。

而且让你改意见的人一定不会承认让你改过意见,否则他当初就不会说服你了。

当然在这里边肯定会有一个矛盾心理,不改吧当时就把人得罪了,改吧又感觉不踏实。

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个不踏实意味着什么,直到很多很多年之后才会知道意味着什么,但是错误已经铸成了。

其实也没有什么,也就是我们不要想太多,那就是正直诚实永远是法律人应该坚守的品格。

如果你认为你就是这个意见,改了对不起自己的良心,那就不应该改。

即使这种情况下你可能把人得罪了,那也是值得的,是你职业发展道路上应该付出的代价,甘蔗没有两头甜。只有依靠正直和诚实才能走得更稳更远。

当然同样是拒绝,也有一定的艺术性。

就比如一些老同志,人家也是笑呵呵的说,各拿各的意见吧,坚持几次也就没有什么了。

当然如果你确实被说服了,认可了新的观点,那就是另一码事,那这就不能算是强迫你改的观点,而是你自发的意见改变。

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办案经验有限,受到启发而改变观点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也是一种正常现象。

但是面对一些大是大非的问题,我们所谓要坚持原则,那就是要坚持我们认可的观点。

这个观点是通过我们亲历性的审查证据,通过自由心证自己得出来的,由于这种亲历性其他人没有机会做到,因此我们其实是最有可能得出公正的结论的,因为我们毕竟见过嫌疑人,与只看报告并不是一个概念。

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轻易受到其他观点的左右,尤其是证据事实问题,承办人应该有一个基本的自信。

比如我们认为现有的证据证明不了有罪,还存在关键性的疑点,即使其他人想通过鼓励你,说以前也判过现在没问题什么的来说服你,但只要不能真正说服你的,就不应该委曲求全的改变意见。

不轻易的改变意见,其实是预防冤错案件的基本方式。

承办人对自己审查的意见负责,这个负责就意味着你提出的意见就是负责任的,既然是能够负责任的,就是不应该轻易动摇的。

否则,最终勉强起诉,最终判决无罪,责任谁来承担?

或者即使一审二审判决有罪,但最终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那么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事实证据问题往往比较微妙,没有完美的证据,我们只能通过亲历性的审查得出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这个判断一定是综合有罪和无罪证据,经过复杂的心理考量得出来的。

如果没有经过一系列亲历性审查,所可能得出的结论就会存在很大的差别,就可能有不同意的意见出来。

如果这个意见有十足的自信的话,那显然就一定会各拿各的意见了,而且如果拿得准的话也会成为承办人下一次意见的参考。

但如果让你改意见,那就一定说明其实他拿得不准,既没有充分的审查,又拿得不准,就更不应该偏听偏信,从而轻易修改深思熟虑的意见。

这样一来就相当于将整个案件置于一种考虑不周、轻易得出结论的风险境地,就比较不容易经受得住后续程序和历史的检验,而且还会将自己置于不利的风险境地而浑然不觉。

因此,各拿各的意见是一个司法官的基本操守、基本坚持和基本保障,不应该轻易改变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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