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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房屋征收部门如何确定谁是被征收人?

2023年7月28日整理

基本信息:借名买房,实际所有人与名义所有人不一致,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应当将房屋补偿给谁?

 

法律检索:

确定关键词:房屋被征收人的认定条件

 

检索记录:

1        百度检索

1.1        关键词:房屋被征收人的认定条件

1.2        关键词: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权属

1.3        关键词:被征收房屋权属如何认定

1.3.1    《民法典》2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2        上海法院类案裁判指引

2.1        第二次第394页,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3        案例检索——根据法条检索

3.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1.1检索结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司法解释

1.2检索结果:律临-百度旗下专业法律服务平台 (baidu.com)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1.3检索结果:在订立补偿协议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如何确定谁是被征收人?

文章摘要:

【分歧】本案中,针对房屋征收部门“如何确定谁是被征收人并与之订立补偿协议”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为被征收人,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徐某是案涉房屋第2层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订立补偿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并不具备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直接进行产权界定的职能,其仅根据充分、有效的证据来确定被征收人的身份。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徐某请求确认房屋征收部门与徐某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主张能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案中,徐某与钟某于199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房屋产权各半,儿子成家后,双方产权归徐某某所有。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内容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协议双方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履行。2019年,政府对涉案房屋所在地块实施征收,在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并不具备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直接进行产权界定的职能,其仅根据充分、有效的证据来确定被征收人的身份。本案当事人钟某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离婚证、离婚调解协议书、案涉房屋第1层、第2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人徐某某)等证据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依据上述证据材料,经过入户调查、测量、房屋评估等程序,确定徐某某为涉案房屋的被征收人并与之签订补偿协议并无不当。综上,本案房屋征收部门在订立补偿协议过程中并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徐某仅凭自己是涉案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第2层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征收部门与徐某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案依法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1.3检索结果:最高法判例:房屋征收部门如何确定被征收人的身份

文章摘要: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并不具备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直接进行产权界定的职能,其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仅限于根据充分、有效的证据确定被征收人的身份。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09年史为好与王公敏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出售协议,协议已全部履行。此后,王公敏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一直实际居住至房屋被征收。2012年泉山区政府开始对涉案房屋所在地块实施征收。在此期间,王公敏将房屋出售协议原件交房屋征收部门并作为产权人进行被征收人登记,火花办事处史庄村委会亦出具了相应的确权认定单,史为好配合王公敏提交了涉案房屋的土地证。直至涉案房屋被拆除,史为好、孙金梅均未对涉案房屋产权问题提出异议或诉讼。基于上述证据和情况,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王公敏系被征收人并与其签订补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之后,王公敏腾空房屋,将钥匙、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完整交付拆除单位,涉案房屋被拆除。该拆除行为既不存在强制性,也不存在违法情形。虽然事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813日作出(2014)徐民终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确认史为好与王公敏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无效,但该判决不能否定本案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当时签订补偿协议及拆除房屋行为的合法性。因史为好与王公敏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房屋实际已被拆除,故原王公敏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下的被征收人补偿权益归属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确认。史为好、孙金梅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2.1检索结果: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文章摘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存在以下问题:(一)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不合法。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于2012128日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但商城县人民政府直到20121224日才作出《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即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与《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二)对原告文白安的房屋权属认定错误。被告在《关于文白安房屋产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说明》中称“文白安在评估过程中拒绝配合致使评估人员未能进入房屋勘察”,但在《迎春台安置区房地产权属情况调查认定报告》中称“此面积为县征收办入户丈量面积、房地产权属情况为权属无争议”。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因原告的原因导致被告无法履行勘察程序。且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均为第三人文然而非文白安,被告对该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权属问题的认定确有错误。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3.1检索结果:(2021)01行终634

文章摘要:王静书要求确认门头沟房屋征收办认定“商场X为尹纯静和王静书共有的行为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门头沟房屋征收办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门头沟房屋征收办并不具有认定被征收房屋产权归属或共有权归属的行政职权。在征收房屋过程中,房屋调查登记行为是房屋征收部门在对房屋征收和补偿前,对房屋产权、房屋权属性质、房屋面积、实际居住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是征收补偿工作的准备工作,该行为并不具有认定房屋产权归属或共有权归属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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