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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添一案

作为一名办理过成百上千案件的法官,我对案例情有独钟。每当碰到一些疑难的、新类型的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时,我都会通过法信等平台检索类似案例,通过学习借鉴类案的裁判规则,为自己办理的案件寻找公正合理的解题思路。在检索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扰,是案例平台数量较多、质量参差不齐、权威度和公信力不高。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为广大法官提供权威、规范的类案指引,我倍受鼓舞,非常期待。同时,自己承办、编写的案例被案例库收录入库,能够为案例库的建设发展贡献绵薄之力,我感到非常荣幸。

就拿我曾经办理的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点击查看更多)来说,案件事实并不复杂,案件标的额也不大,但小案件中蕴含大道理。通过这起小案件,我成功提炼了快递物流行业的裁判规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行的思

基本案情

这个案子的基本案情是,一家医疗公司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快件服务合同》,约定物流公司为医疗公司提供快件运输服务。合同签订后,医疗公司将7台呼吸机交由物流公司运输,声明价值2000元,保价费12元。物流公司接收案涉货物后交给案外人实际运输。后来案外人在实际承运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全部被烧毁。在此情况下,医疗公司向物流公司索赔,医疗公司认为案涉7台呼吸机的实际价值为50多万元,物流公司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全额赔偿。物流公司则认为应当按照保价声明的价值2000元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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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

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仔细检索了裁判文书网中涉及保价条款的适用、承运人重大过失、承运货物损失赔偿等的案例,检索到数个案例。但其中大多是针对未保价情况下如何赔偿损失以及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毁损如何承担责任的认定,鲜有涉及严重低保后发生货损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规则的认定。由于没有类似案例作为参考,我意识到,可以通过本案的审理提炼出相应裁判规则,能够很好解决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问题,为当前快递物流行业中的很多乱象提出解决对策。另一方面,还可以根据本案撰写参考案例,按程序推荐入库,为其他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出于以上考虑,我们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充分讨论,一致认为物流公司不应该擅自转包,医疗公司不应该为节省保价费而将价值50多万元的货物保价2000元,从而导致物流公司作出错误判断,没有亲自承运该批货物。从这个过程来看,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存在过错,物流公司擅自转包是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医疗公司不诚信保价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在此情况下,我们判令医疗公司承担30%的责任,物流公司承担70%的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顺利履行。

裁判规则

本案中我提炼了这样的裁判规则,承运人擅自转包造成承运货物毁损灭失的,构成重大过失,保价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向托运人赔偿。但托运人不诚信保价,影响承运人正常商业判断的,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这个裁判规则有效平衡了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公正的要求,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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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根据本案撰写了相应案例入选上海法院2022年度十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点击查看更多)和上海法院2022年度百例精品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小案大道理”栏目采用宣传(👈 点击查看更多),社会反响良好。

近期,我按照入库参考案例的体例格式要求对本案编写完善,经过各位同仁的打磨和层层审查,案例被案例库收录入库。这使我更加认识到建设案例库的重要意义,案例库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对于我们一线办案法官来说,案例库为我们提供了大量可资借鉴和参考的案例,为我们公正高效处理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裁判指引。另外,我意识到平时积累和总结思考的重要性。在日常的案件审理中,特别是办案压力较大时,我们常常急于结案,完成任务,但经常忽略案件中的一些闪光点,错过一些可能成为经典案例的案件。实际上,只要善于挖掘,多加留心、多加思考,总会发现一些有价值的案件,据此整理相应裁判要旨,可能就是一个非常好的参考案例。

此外,我们要善于使用案例库,通过案例检索辅助案件审理,最大限度发挥案例库的功能。一般情况下,我们是通过关键词检索案例,那么在编写案例过程中应当注意尽可能将每个案例的关键词全面准确提取,如此检索结果才会全面准确。

当前,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在抓紧建设,建成以后无论是对司法实务界,还是对理论学术界,必定会发挥明显的指引作用。对此,我满怀期待,期待建成后的案例库能够为我们一线办案法官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丰富的类案资源,能够汇聚更多法官的智慧,能够进一步助推我国法律完善和法治建设。

来源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 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文字:朱志磊

责任编辑:蒋梦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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