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王泽鉴:民法典为何没有债编?
2020年5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中国正式步入民法典时代。中国民法典在形式上最大的特点是其独特的七编制结构: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这是一个极富原创性的新体系。众所周知,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国式的三编制(人-财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和德国式的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权-家庭-继承)为代表。相对于这些传统的民法典模式,中国民法典新增了单独的合同编、人格权编以及侵权编;这些都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创新。中国民法典为何没有设立债编?身份法上协议及合同外债之关系如何适用法律规定?为此,我们特别刊登台湾大学名誉教授王泽鉴先生关于“没有债编的民法典”的概述,以飨读者 ~

传统民法典采五编制,包括民法总则、债权债之关系、物权、亲属、继承。民法典调整为七编,即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及侵权责任。

为便于比较,图示如下:

可见,民法典未设债编。

债法系罗马法伟大的法学成就,体现于传统民法典中。民法典之所以未设债编,不是否定债编在民法体系上的价值,而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

1986年起陆续出台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整合相关规定制定债编,尤其是债之通则,系一个耗费时日的艰巨工作。

民法典于最后一编规定侵权责任,隔离合同与侵权责任两个民事责任制度,尤其是侵权责任编与人格权编的规范关联人格权法是侵权责任法的补助性规定。此种体系构成欠缺外部逻辑性与内在法律原则的一贯性,造成理解的困难及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为处理身份法上协议(合同)及合同外的债之关系,民法典采参照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方法

1. 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2. 第468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将合同法的规定参照适用于合同外债之关系,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缔约责任先合同债之关系等,系将合同法的规定加以一般原则化,如何在个案参照适用,应就个别债之关系加以认定,下文就无因管理加以说明。

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准合同”规定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种重要的债之关系。

1. 无因管理

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又第980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

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基本上系采取德国民法立法例“德国民法典”第677条至第687条,台湾地区“民法”第172条以下。兹参照德国法的判例学说,说明两个基本问题:

1.1 无因管理分为两个类型:第一,正当无因管理,此指无因管理的承担符合本人的意思。第二,不正当无因管理,此指无因管理不符合本人的意思。前者成立法定债之关系,阻却违法;于后者情形,管理人应负侵权责任。

在本人因违反管理义务而发生债务不履行的归责原则,在德国民法系依一般原则应负过失责任“德国民法典'第280条,但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危险而为事务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事务所生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赔偿责任。

民法典未设规定,如何参照适用合同法规定,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2 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事务,而为自己之利益为管理时,不成立无因管理,系所谓的不法管理。'德国民法典'第684条第1项明定,本人得准用无因管理规定,请求不法管理所生利益,以剥夺管理人所获利益参照台湾地区“民法”第177条第2项。民法典草案原设有明文,其后删除此有利保护被管理人的规定,理由何在,不得确知。

2. 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现代不当得利法采类型化理论,区别给付不当得利及非给付不当得利尤其是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二者功能及成立要件不同。前者在于调整失败给付关系而发生的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后者系保护权益归属不受侵害,不以有故意过失、违法性或受有损害为要件,具有补充侵权责任保护权益的作用。

民法典规定的不当得利似仅限于给付不当得利,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形,例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无权占有使用他人之物、物之添附、侵害知识产权等,须否创设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法发展的重要课题。

民法典未设债编,关于合同外债之关系参照适用合同法规定,创设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涉及民法体系的逻辑性及法之适用。

民法典可以没有债编,但就法学而言,应有债法,建构债之关系的理论体系,增进对债之关系的理解并明确法之适用。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拉伦茨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历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系主任及法律学研究所所长,讲授民法、劳动法及比较民法。曾任台湾比较法学会理事长,台湾民法研究基金会董事长,台湾大学马汉宝法学讲座教授。

文 | 王泽鉴 台湾大学教授

来源 | 燕大元照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试论侵权之债的转让
家庭法在我国《民法典》当中的独立地位——我国《民法典》系列讲座第二讲(二)
柳经纬:民法典编纂“两步走”思路之检讨
杨立新 | 侵权责任:徘徊在债与责任之间的立法价值
“债权”,姜解《民法典》之一一八
英美法中准合同制度及其启示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