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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7]75号]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条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适用的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办法的扣除范围。
    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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