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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香洲区2011年 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出炉持卡预付式消费等新型纠纷入选

香洲区2011年 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出炉持卡预付式消费等新型纠纷入选

记者近日从香洲区消委会获悉,经过系统筛选,分析甄别,2011年该区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出炉。和往年相比,本次入选案例更加贴近市民生活,其中既有屡见不鲜,但侵权手法不断“翻新”的违约赔偿案,也涉及到新近屡生纠纷、高风险的持卡预付式消费。

   而去年起逐渐升温的网络消费侵权、维权案件,本次并未作为典型收录,香洲区消委办主任张旭清表示,以案警示,以案释法、说理,重点展示苗头性、更具普遍意义的案件,网络消费案存在取证等难题,还无法系统归纳消费维权经验措施,仍需深入分析研究。但张旭清表示,一旦此类案件有所抬头,将向市民适时发布消费警示。

   此外,食品安全类消费案件仍为本次辑录案例的重点,数量上占相当比例。(案例由香洲区消委会提供)

   首案:

   茅台售假遭重罚

   消费者袁先生于2011年11月25日在香洲某生活超市以每瓶1680元的价格购买贵州茅台酒三瓶,后怀疑是假酒,到香洲区消委会寻求帮助。经专业鉴定确定是假酒。经调解,被诉方同意赔偿人民币25200元,双方达成协议。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2:

   腊肠过期仅三天照赔

   消费者童先生2011年12月19日在华润万家超市(香洲店)购买特级腊肠9袋,买单后发现保质期已超过3日,要求该商场处理,但该商场没有答复,他第二天投诉到香洲区消委会寻求帮助。经调解,被诉方同意赔偿人民币1650元,双方达成协议。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3:

   装修不合格房主索赔成功

   消费者武先生2010年8月8日与珠海星艺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因缺乏经验,在工程款项结算时感觉掉进商家陷阱,同时发现卫生间瓷砖及防漏等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向该公司提出后迟迟未得到解决,于2011年1月17日投诉到香洲区消委会。 

   经查实,该公司负有一定的责任,调解后被诉方同意赔偿人民币7320元,双方达成协议。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案例4:

   冰箱“过制冷”消费者获赔

   消费者郭先生2010年10月19日在华润万家拱北店购买一台冰箱,使用近一年后保鲜室出现严重结冰,联系售后服务修理仍未解决问题,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商家迟迟没有答复,他于2011年10月8日投诉到香洲区消委会。经调解,被诉方同意退货,退回人民币7130元,双方达成协议。

   点评: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一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案例5:

   技师失误美体变毁体

   消费者刘女士2011年8月24日在南屏圣女护肤美容院开了一张美容减肥卡,价值2980元。9月初刘女士在美容院一次拔火罐过程中,由于美容师操作失误,造成肚皮起泡,成疤。消费者要求美容院赔偿,被拒,又请求消委会解决。消委会查找相关资料,确认系美容师操作失误,通过调解,美容院同意赔偿1700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6:

   劣质鞋穿过也能赔

   消费者朱小姐2011年10月30日在南屏商业街2栋10-11号李宁专卖场购买一双李宁跑鞋,回家后发现鞋子严重变形影响穿着,要求商家更换新鞋,商家拒绝,于是到消委会寻求帮忙。通过调解,李宁专卖场同意退款320元人民币给朱小姐。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发

   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案例7:

   物流途中物品损失

   消费者范女士的朋友于2011年9月12日由云南快递猪油给她,在珠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南屏分公司快递点收货时,范女士发现猪油外露,流出不少,快递公司承诺理赔,几天后消费者未得到理赔,请消委会帮忙处理。经调查确认是快递点运输搬运不当,造成猪油外露。经调解,物流公司快递点同意赔偿300元人民币,双方接受处理意见。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案例8:

   购车疑变相涨价

   消费者吴先生2010年11月13日在珠光丰田汽车销售部订下一台1.3排量的威驰汽车,签订协议以102000元成交,因为当时公司没有现车,消费者给了公司10000元定金。2011年2月8日车到,但该公司工作人员说因要征购置税,要求消费者多交

   8800元,而在此之前该公司没有通知过消费者。消费者认为之前已经与商家签订好协议,应按当时定好的价格购买,上述做法有变相涨价嫌疑。工商执法人员于2011年2月14日接到该申诉,经多次取证、调解,2011年2月22日,双方达成协议,各让一步,由吴先生支付1300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案例9:

   谨防持卡预付式消费

   2010年1月台胞金先生在珠海竹仙洞高尔夫有限公司办理3000元储值卡一张(合同以及卡上并无标注使用期限)。去年3月12日,消费者用卡消费时被告知储值卡已经无效(卡内余额2000多元),需要再存入500元才能激活。消费者认为商家做法有违诚信,希望商家履行合约,并前往消委会寻求调解。通过消委会耐心细致的工作,竹仙洞高尔夫公司最终同意储值卡延长3个月。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案例10:

   购房不成中介欲吞定金

   消费者江女士2011年1月27号在珠海海王城置业有限公司(中介公司)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委托中介公司购买珠海拱北粤海国际花园3栋603房,交2万元为定金,如购买不成功,可以退还定金。但卖方因人在国外过不了户,无法达成交易,江女士要求退回定金被拒。消委会经电话联系调解,被申诉方最终同意退回2万元人民币给申诉方。

   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投诉单位应按约定退还定金。

   本报记者 苏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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