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集团税收涉税风险点--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风险描述:房地产集团在境外设立公司后间接持有境内房地产企业股权后转让给境外公司,不满足相关条件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从而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补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如果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或者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 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或者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该间接转让交易将被穿透,被认定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补征企业所得税。
随着国家间、地区间相关信息交换的深度和广度的扩大,境外间接转让股权面临很大税务风险,集团在作出境外交易安排前,应进行全面综合的税务风险评估,以免带来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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