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证明房价不包括人防工程成本,地下车位归业主
1. 确认方鼎华庭小区地下室228个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方鼎实业公司(具体金额以市场评估价为准,暂按5000元/个计算,停车位的总价值为114万元);2. 三被告停止侵害方鼎实业公司对方鼎华庭小区地下室228个停车位的收益权;3. 三被告赔偿方鼎实业公司停车费收益损失(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照每个停车位每月250元的标准,计至三被告停止侵权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22日的金额为1083万元);4. 三被告向方鼎实业公司赔偿占用上述停车位收益期间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2日起,计至全部清偿时止,暂计至2022年4月22日的金额为34746.25 元);5.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
方鼎华庭小区地下停车位,包括规划范围内的停车位和人防车位。方鼎华庭小区于2008年12月竣工,且绝大部分房屋的销售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至2016年7月4日期间,即《物权法》施行之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关于规划范围内停车位的归属问题,本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根据该规定,停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开发商可以保留停车位的所有权,但要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就停车位权属问题对买受人负有明示义务,开发商未尽明示义务导致约定不明的,应当认定停车位归业主共有。从诚信原则出发,明示的内容不仅包括小区停车位的总数,还包括保留所有权的规划车位的数量、位置等信息。开发商明示的对象应当是全体买受人,而非部分买受人,内容应前后一致,贯穿销售全过程。本案中,方鼎实业公司在房屋销售时,与一手房买受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仅有不到半数约定了停车位的所有权由方鼎实业公司保留,其余大部分合同仅约定该公司享有对停车位的排列调整权,该公司显然未针对全体买受人作出前后内容一致的公示。而且,《补充协议》中关于保留停车位所有权的条款表述极为简略,未记载停车位数量、位置等信息,显示不符合明示的要求。方鼎实业公司作为提供上述格式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因此,该公司请求确认规划范围内的停车位归其所有,进而主张三被告侵害了其对该部分停车位的收益权,并请求返还相应收益及利息,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方鼎实业公司与一手房买受人在《补充协议》中,关于停车位的约定未区分人防车位和规划范围内的停车位,按照上文所述理由,双方对人防车位亦约定不明。该部分停车位的归属以及使用、收益权取决于人防工程的建筑成本是否实际由方鼎实业公司承担、有无计入房价成本。方鼎实业公司在本案中,未证明其销售时的房价不包括人防工程建筑成本,故其请求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归其所有,进而主张三被告侵害了其对该部分停车位的收益权,并请求返还相应收益及利息,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而且,方鼎华庭小区的两类停车位在现实中已形成整体,长期实行统一管理及收费,对两类停车位作统一处理,符合现实情况,也便于管理、使用。综上,方鼎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方鼎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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