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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文章:增值税率下调的三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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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月28号(周三)国务院决定降低增值税率一周后,4月4日(周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税专家王冬生先生结合32号文的规定,分析对纳税人的影响,以便读者正确认识税率调整对自己的影响,在管理上应相应做哪些调整。在本文中分析以下问题:


一、32号文规定的特点和内容
(一)税率都降低,不是个别行业降低
(二)农产品做出专门规定
(三)出口退税率同步下调
(四)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区别对待
(五)执行时间与纳税义务和发票开具
二、税率调整的影响和对策
(一)对利润的影响
(二)对管理的影响
三、农产品扣除的影响和对策
(一)自免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
(二)自流通企业购进应税农产品
四、出口退税调整的影响和对策
(一)外贸企业应抓紧时间报关出口
(二)生产企业或可多退税款

一、32号文规定的特点和内容


32号文出台后,澄清了之前的一些困惑,比如因为增值税是对货物征收的,如何只降低制造业税率?原来,不是单独降低制造业的税率,而是有关的行业都降低。

(一)税率都降低,不是个别行业降低

32号文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也就是说,17%税率和11%税率,实际上被取消了,尽管去年修订的包括营改增服务在内的增值税条例,还有17%和11%的税率。

(二)农产品做出专门规定

由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购进免税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一直有特殊规定。

32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在计算可以扣除的进项税时,适用的扣除率由原来的11%调整为10%,因为农产品的适用税率,也调整为10%了。但是,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税率是16%的货物,则扣除率可以是12%。,类似于国家进行了补贴。

(三)出口退税率同步下调

32号文第4条规定:“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税率,最高不能高于征税率,在征税率下调后,退税率必然相应下调。

(四)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区别对待

对出口企业而言,如果购进时适用的税率,是17%或11%,原退税率也是17%或11%,是不是也要将退税率调整为16%或10%?如果这样调整,纳税人不是吃亏了吗?    

32号文在时间上有衔接的规定,但是只有3个多月的宽限期,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有很大区别,生产企业优于外贸企业。

1、外贸企业出口
针对外贸企业出口,32号文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2、生产企业出口

针对生产企业出口,32号文规定“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与外贸企业不同的是,生产企业不考虑购进时的税率是17%还是16%。

3、出口时间的凭证

如何判定出口的时间?出口货物,看报关单。出口服务,看出口发票。32号文规定:“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执行时间与纳税义务和发票开具

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及以后的,执行调整后的16%和10%的税率。

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但是没有及时纳税,在5月1日以后补缴税款时,适用何种税率?应该是调整前的税率。

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已经按照17%计算销项税,但是发票开在5月1日之后,发票用什么税率?发票应该开17%的税率。

二、税率调整的影响和对策


税率调整的影响分为对利润的影响和对管理的影响。

(一)对利润的影响

纳税人最关心的是利润。对利润的影响,分价内税和价外税两种情况。

1、价外税不影响利润

增值税是价外税,严格讲,不影响收入,不影响成本,不影响利润,不影响损益表,因此,降低一个百分点,不会起到增加利润的作用。

2、价内税影响利润

但是,增值税在零售环节,都是价内税,房地产企业向个人销售房子时,也是价内税。在价内税的情况下,对外售价不变,其他支出不变的情况下,销项税的税率降低一个点,相当于收入增加将近一个点,利润增加约0.7个点(假定所得税税率为25%)。

对购买方而言,支付给对方的支出,如果含税价不变,税率降低一个点,相当于自己的成本增加将近一个点,利润减少约0.7个百分点。

(二)对管理的影响

对管理的影响,主要是对定价和合同的影响。

1、对定价的影响

如果销售价格是含税价,争取在税率下降的情况下,不降低含税价,把税率下降一个点,变成自己的收入增加一个点。

以房地产企业为例,调整前销售一套房子是111万,税率是11%,收入是100万。在税率为10%的情况下,含税价还是111万,则收入变成100.9万,收入增加0.9万。

如果购进价格是含税价,争取在税率下降的情况下,降低含税价,避免税率下降,导致自己成本增加。

以购买房子的企业为例,假定税率调整前,购置一套房子是111万,对方开具价款是100万,税款11万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的成本是100万。如果税率下调为10%后,含税价还是111万,销售方开具价款100.9万,税款10.1万的增值税发票,则购买方的成本增加0.9万。税率调整后,应争取将含税价下降为110万,让对方开具价款100万,税款10万的增值税发票,这样保证对方收入不降低,自己成本不增加。

2、对合同的影响

由于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执行,纳税义务如果发生在5月1号之后,原合同约定的17%或11%税率发票,都要按照16%或11%开具发票,付款方支付的进项税税款,也应相应降低。

因此,跨期执行的合同,应签署补充协议,对税率调整后的事项进行明确。

三、农产产品扣除的影响和对策


农产品的扣除问题,在《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也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原则是,不因税率调整,影响农产品的扣除力度,37号文取消了13%的税率,但是符合条件的企业,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仍可以是13%。

32号文将农产品的税率由11%降低到了10%。关于农产品的扣除,32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税率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除也降低一个百分点,似乎没有变。

下面分纳税人自农业生产者免税购进农产品和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对纳税人的不同影响。

(一)自免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

A公司自农民手中购进棉花,纺纱后织布,生产销售适用16%税率的棉布。税率调整前,棉布的税率是17%,棉花的扣除率是13%。税率调整后,棉花的扣除率是12%。假定购进价格是1000元,销售价格是2500元,销售价格是不含税价。

1、调整前的税额和损益

销项税额=2500*17%=425元
进项税=1000*13%=130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425-130=295元
毛利=2500-(1000-130)=1630元

2、调整后的税额和损益

销项税额=2500*16%=400元
进项税额=1000*10%=100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400-120=280元
毛利=2500-(1000-120)=1620元

如果自免税的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则毛利下降,因为抵扣率下降了一个百分点。

(二)自流通企业购进应税农产品

A公司自B公司购进棉花,税率调整前,购进价格1000元,棉花税率是11%,A公司支付的进项税110元,抵扣13%,抵扣130元。纺纱织布后,销售棉布,适用的税率是17%,销售价格是2500元,销项税额是425元。调整后,A公司在购进价格和销售价额不变的情况下,由于棉花的税率降低为10%,A公司支付的进项税是100元,抵扣12%,抵扣120元,销项税额是400元。

1、调整前的税额和利润

增值税应纳税额=425-130=295元
毛利=2500-(1000-130)=1630

2、调整后的税额和毛利

增值税应纳税额=400-120=280元
毛利=2500-(1000-120)=1620元

调整后,自一般纳税人购进棉花,毛利也下降了。尽管毛利下降,但是对纳税人而言,国家还是在补贴,在有市场的情况下,业务越大,补贴越多。

四、出口退税调整的影响和对策


32号文对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有不同的规定,两类企业的影响和对策,也不尽相同。

(一)外贸企业应抓紧时间报关出口

根据32号文的规定,外贸企业购进原适用17%和11%退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只有在7月31日前出口,取得出口报关单或开具出口发票,才可以按照原17%或11%的退税率执行。如果报关单或出口发票的日期在7月31日之后,则只能按照16%或10%的退税率退税,这就造成退税的损失。

所以,外贸企业购进时,如果货物的税率是17%,劳务的税率是11%,应抓紧时间,抢在7月31日前出口。当然,如果购进的货物或服务,在购进时,适用调整后的税率,不存在少退税的问题,不必急于在7月31日出口。

(二)生产企业或可多退税款

根据32号文规定,生产企业只要在7月31日前出口货物或应税服务,就可以适用调整前的退税率,没有像外贸企业那样,区分购进时的税率是调整前还是调整后。

也就是说,生产企业购进16%税率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也可以适用17%的退税率,有点类似于农产品购进企业多抵扣税款。由于生产企业从接单到出口,时间一般会超过3个月,生产企业多退税款,更多是一种理论分析,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总之,这次降低税率对纳税人的影响,还是值得重视,正确认识影响,有效采取对策,尽量享受降税红利,规避潜在的损失。、


作者介绍



王冬生 先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主管合伙人。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专家导师、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曾先后供职于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8年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9年。在财政部工作期间,先后负责过营业税、增值税、出口退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的税政工作。在北京毕马威税务部工作期间,任税务总监,负责税法及其它法规的研究及培训工作,为同事提供疑难问题的咨询和重大客户服务方案的设计工作,同时负责市场开发和与税务总局、财政部等政府部门的联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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