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昨天一个朋友和我探讨的问题。一个企业,全部经营免税项目,全年收入50,成本费用等30,会计利润20,所得税上就一个纳税调整事项:招待费超标5,这种情况要不要缴企业所得税?实务中这种情况还是很多的,如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全部项目处于所得税免税期,如全部从事农业种植公司等。
问题的实质,是所得税上的免税项目所得是如何计算的?计算时是否需要作相关纳税调整?要理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二点。第一,所得税上的项目优惠和企业整体优惠是二回事,所得税上的项目优惠,包括从事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技术转让等。项目的优惠仅针对顶目本身所得,而不是整个企业的优惠,那种不加分析认为企业全部从事免税项目,就不需要缴所得税的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
第二要明确的是,对于项目的优惠,所得税上有什么具体管理要求?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0号和国税总局2011年48号公告等,对免税项目的核算和管理有具体要求:优惠项目和应税项目要分别核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金额要单独计算。企业从事不同项目,要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等共同费用,分摊方法可按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
企业从事所得税上优惠项目,一要单独核算,二要独立计算所得,这个所得是所得税上的免税的依据。如何理解这个所得概念是关键,是会计上核算口径?还是所得税法上经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小编理解,在计算这个优惠所得时,必须按照有关所得税口径,进行过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原因有二,一是从现有文件理解,这个所得是税法上概念,内涵是和纳税调整后所得一致的。二是免税项目的所得额计算,是通过申报表7020计算产生的,7020表实际上是一张免税所得计算表,按照免税项目的“收入-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纳税调整”计算出优惠项目的所得额。
接前面例子。企业计算填写免税项目所得,填写7020表,因为只从事一项经营,企业所有的纳税调整额都应归到这项免税项目下,因此免税项目调整额为5。因此,该企业免税项目所得是25,也就是可优惠的所得是25。
理清了思路,再来理一下申报表填写。年度申报表10000主表“利润总额”为20,通过填写5000纳税调整表,招待费调增5,带到主表15行纳税调增5,产生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25。通过填写7020所得减免表,也同时进行了免税项目所得调增,把免税项目所得25,带到主表20行“减免所得”为25,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0。由此可见,这种税会差异调整,通过5000表和7020表的二次纳税调整,实现了在计算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和“减免所得”时的同步调整,从而不需要缴所得税。
理清了全部从事免税项目的这种情况,那既有应税所得、又有免税所得,发生的招待费福利费等差异调整,如何在项目间分摊调整数?很遗憾,政策层面只明确了费用的分摊方式,没有明确纳税调整金额的分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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