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增值税税率发生调整,税率调整并不影响之前凭证的继续找扣,即并不强制要求在此之前必须要取得票据,并于4月份全部进行抵扣,这就关系到跨期的这些票据如何抵扣处理的问题。
编号 | 抵扣凭证 | 开具日期 | 取得日期 | 抵扣说明 |
1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4月及以前或5月后补开 | 5月及以后 | 原税率(征收率)抵扣,开具日起360日内认证或平台勾选确认 |
2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4月及以前 | 同上 | 原税率抵扣,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
4 |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 4月及以前或5月后补开 | 同上 | 没有抵扣时限要求,由于是免税普通发票,上面没有税额与税率,此时小编认为宜按11%及特定情形下加2%抵扣适用。但是对于补开情形下,可能会存在无法举证的困难 |
5 | 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 4月及以前日期 | 同上 | 不受本次税率调整的影响,完税凭证基本上不存在补开的情形,也不大适用境外的情形,例如对于劳务的扣缴增值税情形当前还没有规定可以抵扣 |
6 | 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 4月及以前日期 | 同上 | 不受本次税率调整的影响 |
7 |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同上 | 同上 | 不受本次税率调整的影响 |
请注意,增值税平台勾选确认抵扣限于第1、第7项的内容,从当前的情形看,受影响的主要是1-4项。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这可能是一个争议的点,税务机关的解释当中并没有对此详细的关注与说明,因为其本身没有旧税率可以参照。
两个疑惑可能需要关注一下:
1. 为何不在2018年4月全抵扣了
这个问题是挺多样复杂的,有的是业务发生未开具,有的甚至为了平衡税负,当期计缴点税为目标,有的是因为报销未完成。
一个奇葩的解释是,既使是在平台查询到了取得的票据信息,如果没有看到“纸质票据”真身,当下仍是一个技术性的陷阱,是不能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对此提出了要求。
2. 2018年5月及以后发票补开如何适用
一个问题:2018年5月及以后,能否继续开具原税率17%、11%的发票,这当然是可以的,但前提是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及以前,如果是2018年5月及以后发生的,则只能是16%、10%的税率。
纳税义务是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等情形来定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就好好的参照一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判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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