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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
增值税税率调整和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前后发生的应税行为,是按照原税率开票?还是按照新税率开票?按照国税总局的解读,关键是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原则
如果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之前,就适用调整前的税率。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就适用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时,也就按照以上原则来选择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说: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二、具体判断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销售货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直接收款
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办妥托收手续
已经发出货物
赊销/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货物发出(无收款日)
已经发出货物
预收货款
货物发出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
收到预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
货物不一定发出
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
2、销售应税服务等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具体纳税义务时间判断如下:
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不动产权属不一定变更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租赁服务
收到预收款当天
服务未提供
金融商品转让
所有权转移
视同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建筑服务纳税义务的判断
对照上述规定,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一)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8年4月28日,建设单位A批复4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18年4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二)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18年4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4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18年4月30日签发的4月计量单显示,B企业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5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18年5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5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三)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2017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18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18年5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四)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B企业于2018年4月28日开具发票300万元。此种情况,B企业于2018年4月2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32号公告及后续解释,纳税义务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的,应该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否则,按照10%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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