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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汇总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众多方法之一,属于长期激励的范畴。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小编今天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上述“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一)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二)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所得应上述方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三)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使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得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五、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在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时,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务的月份总数。

  七、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息期权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八、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九、根据财税〔2016〕101号,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符合条件的经备案,可以在员工取得时不予纳税,在转让时再一并纳税。

  十、根据财税〔2016〕101号,对于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符合条件的经备案,可以在取得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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