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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北京科锐:2017年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2240万元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依照财...

北京科锐(002350.SZ)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配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2240万元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依照财会【2017】30号改为“其他收益”核算列报。

大力税手注: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17】30号,对企业财务报表调整新增了“其他收益”项目、用以对接2017年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即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

根据2018年1月1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对于利润表新增的“其他收益”行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002350 北京科锐配股说明书(摘要)》【2018.5.15】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4942591?announceTime=2018-05-15

注:2017年的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2,240.57万元不再在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科目核算,改由其他收益核算

2、营业外支出

……

报告期,公司营业外支出主要是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滞纳金和罚款缴纳支出。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申请人因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受到税务处罚4次,合计10,470元,发行人已经按期缴纳上述罚款,并按照相关要求改正错误,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上述处罚罚款金额较小,其税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根据《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等法规及相关政策,上述税务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内部控制制度,该等制度已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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