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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到底能“税前”扣除多少?

工资薪金到底能“税前”扣除多少?也就是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实际发生额”和“税收金额”到底填多少?

1.“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则:

(1)税收金额=实际发生额-本年度支付上年度计提且在上年度汇算清缴前列支部分+本年度计提且已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前支付金额

通俗的讲:本年实际“发”的工资,剔除本年“发”的但在上年度已经税前扣除了的部分,再加上下年“发”的但能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即本年度汇算前发的)部分。

或者

(2)税收金额=账载金额-本年度计提且已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前未支付金额+本年度支付上年度计提且在上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列支部分。

通俗的讲:账上计提的工资,剔除在本年度汇算前没有发的部分,加上本年度支付上年度计提且在上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列支部分。

4.“纳税调整金额”:填报“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的余额。

【例】A公司2017年工资薪金账载金额800万元,其中:

(1)计提的2017年年终奖300万元,因资金紧张2018年3月25日发放200万元,2018年6月25日实际发放100万元;

(2)2017年6月25日发放2016年计提的年终奖120万元,,上年度已纳税调增处理。则:

“实际发生额”=800(计提)-300(2017年的工资在2018年发的)+120(发2016年度)=620万元。

“税收金额”=620(2017年度工资且在2017年度发的部分)+200万元(2018年3月25日发的2017年度的工资)=820万元

或者“税收金额”=800(2017年度账载金额)-100(2018年6月25日发的2017年度工资,不能在2017年度税前扣除)+120(2016年度的工资在2017年6月25日发,未在2016年度税前扣除的)=820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800(账载金额)-820(税收金额)=-20万元,即纳税调减20万元。

5. 提醒

(1)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14%

(2)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2%

(3)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2.5%/8%

(4)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5%

(5)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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