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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方不具有商标所有权,是否可以解除加盟?

情景还原

周某加盟了位于杭州萧山的某公司品牌2020年某月签订加盟合同并缴纳了十多万元加盟费之后周某发现该品牌商标不是该公司所有2021年某月向该公司寄送律师函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根据生效判决文书可知周某的律师函起诉状中主张的解除理由均为品牌方不具有商标所有权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

这个案件最终是驳回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简单而已全面败诉本案并非笔者承办仅作为学习素材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敬请告知

败诉原因分析

本文只讲“品牌方不具有商标所有权”这一解除理由周某全面败诉就证明了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那为什么呢

这里讲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无注册商标另一种是注册商标并非品牌方所有

法律依据必然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以及各省份自己的解答当然浙江省目前是没有更细致的解答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中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

其实从该条规定中是可以看出经营资源不仅仅限制在注册商标所以如果以此为由争议的焦点会聚集在“品牌方是否有经营资源”那但凡品牌方具有其他经营资源加盟商以此为由提的解除就是不成立

另一点该条规定用了“拥有”二字并非是“其所有”白话文而言法律并未要求品牌方必须自己所有自己注册或自己申请专利等等享有使用权且不影响合同约定的再许可等权利即可

周某就败诉在这一点上周某在提出该解除通知时并未考虑到该商标的实际所有人与品牌方是否有相应授权且未考虑到如果发生诉讼纠纷品牌方和第三方是否能够补充证据材料再就是周某并未考虑到该条规定中的“拥有”二字

千万别忽视“法律中的咬文嚼字细抠字眼这也是法律的严谨

建议

加盟类型的案件特许经营在作出单方通知时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若加盟商在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时提出解除会将主动权送至品牌方处司法实务中往往不会认定诉讼中提出的在解除通知中未载明的其他解除理由且本身加盟合同是倾向于保护品牌方利益的笔者碰到的加盟合同大多会约定关于加盟商单方解约的后果

笔者在这里指代的专业人士不一定是律师但也不能得出律师就是专业人士这一结论因为笔者确实碰到过多个对手律师“加盟”不甚了解那往往一个决定会影响到少至几万多至几十万的加盟费还不包括加盟过程中存在的物料等各项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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