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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产权随标的物转移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00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举例or解读】

倘若双方并没有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转移合意,那这份买卖合同便无须提及知识产权。

但假设在双方达成买卖合意时有对知识产权归属的转移合意时,那能否以标的物买卖来简单认定?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标的物本身是具有/体现一定知识产权的,买卖并不影响知识产权的享有,并不将知识产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例如:

著作权人对书籍享有著作权,我们作为购买者,只能买到这本书本身,而不能认定为买到了著作权,著作权仍由作者享有。

我们购买了计算机/笔记本,虽然包括了各种软件,但我们只享有计算机/笔记本本身,对软件的知识产权是没有权利处分的。

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问题,主要约定在其他法律规定中,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是无体物,并不能细化到具体物品上,它不受物的买卖规定约束,所以必然是分开的,不能混同对待。也称之为“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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