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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外借使用算不算开设赌场罪代理?

近年来,因赌博导致资金外流等现象严重,国家对开设赌场罪的打击也愈加严格,但事实上,也存在部分因为案件定性不同而打击错误的现象发生。

【案情】

小李因开设赌场罪被某地公安立案侦查,后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暂取保。小李联系上我们,并简单向我们讲述了下他的故事:小李有两个玩得来的朋友,经常会一起交流,小李朋友在知道小李玩一个扑克软件赚钱的时候,他的朋友也想要玩下,便借用了小李的账号进行游戏,小李定期结算款项。

【是否构罪?】

公安机关认为小李属于网络开设赌场行为中的代理行为,应当定性为开设赌场罪。

但从我们角度判断,这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代理其实相当于金字塔的中层,它必须拥有上层和下层,上层平台和下层玩家,否则何来代理一说?而小李这个行为并没有所谓的下层,作为参赌者上层(赌博平台)是必然存在的,但下层却并非如此。若肆意将没有下层的参赌者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也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在这个案件情节中,首先,小李和朋友属于同层,并不存在上下层概念,小李也并没有开设任何的下级账号,所以不属于代理行为。

其次,从小李的上层出发,上层所对应的仍然是小李或者假的“小李”,对上层来讲没有任何区别。

最后,小李虽然通过这个行为从中营利,但不属于抽头渔利的行为。

综上,小李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客观评价行为】

目前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法律依据使用最多的便是《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其所配套的“理解与适用”却也是实务操作中占比较大的一块,“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则其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符合刑法和《解释》规定的聚众赌博标准的,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罪。”

所以,小李这个行为不属于开设赌场,但倘若小李的行为符合聚众赌博则另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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