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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要点及案例研究|持股比例低于50%……

持股比例低于50%而纳入合并报表时的

IPO审核要点及案例研究

李锴

IPO审核要点

1、对于合并报表的范围,会计准则有着明确的规定,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从会计的角度来说,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不是看持股比例而是看是否实际控制,换句话说,如果持股比例超过50%但是对投资企业没有控制权也不能合并报表,而如果持股比例只有30%但是对投资公司有控制权也是可以合并报表的。

2、从发行审核实践来看,对于合并报表的认定还是以持有股权比例作为最基本的依据,也就是持有超过50%的股权就默认为你可以控制投资企业从而可以合并报表,反之不建议合并报表。

3、并不是说审核人员不尊重会计准则,而其之所以如此判断是从发行条件的角度来看问题的。因为会计准则规定的实际控制的标准有很大的自有裁量权,如果这个准则发行,则发行人可以找出很多实际控制的公司不论持股比例多少都纳入合并报表从而增厚业绩,而实际控制的事实依据对于目前的审核环境来看并不难找到,当然也并不是很可信。这样的话,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就存在拼凑的嫌疑,就有不真实的成分可能存在,上市条件的判断就存在偏差,发行审核择优汰劣的基本准则也就无从谈起。

4、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投行实务中以控制权作为标准合并报表的情形并不多见,不多见并不是没有,以下的案例都可以作为参考。不过,从这些案例我们也不难发现,尽管发审会同意了拟上市企业可以将标的企业纳入合并范围,但是也是以该合并对于发行人经营业绩没有重大影响的前提的,换句话说,就是标的企业合并不合并对拟上市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行条件没有本质影响,如果有,那很难被接受。其实想想,如果没有什么重大影响,又为什么去较真做这个合并被追问好几遍呢?

5、同样体现这个理念的还有就是持有超过50%而不合并的情形,比如发行人持有一家公司超过50%的股权,但是这家公司是亏损的,发行人会以不存在控制权而不合并,那么审核人员也会以上述同样的理由重点关注,一般情况下,也不建议作出类似判断和处理。同样的原理,其实如果发行人将经营不善的子公司突击转让出去的方式也会引起极大地关注和质疑。

案例研究

1、正海磁材

(1)背景介绍

正海磁材在确定合并会计报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按此基础正海磁材2008-2010 年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均包括精密合金。

精密合金公司成立于2002 年 8 月,由正海磁材与烟台正海华夏工贸有限公司(现名烟台正海实业有限公司)及香港海耀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其中:正海磁材出资378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45%,烟台正海华夏工贸有限公司出资 252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30%,香港海耀有限公司出资 21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25%。2002 年 10 月 17 日,烟台兴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烟兴会验字【2002】65 号验资报告,验证精密合金已收到各股东新增投入的注册资本 840万元。

在2008年11月前,正海磁材在精密合金的占比一直为45%。

(2)证监会关注的问题

    2008年 11 月以前,正海磁材仅持有精密合金 45%股权,却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中国证监会要求中介机构就合并精密合金就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3)中介机构的答复及公司后续整改措施

1)中介机构的答复

中介机构查阅了精密合金的工商登记资料、董事会成员的变动资料、《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等相关法律法规,核查精密合金的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业务的联系等。中介机构认为:发行人 2008 年 11 月之前虽然仅持有精密合金 45%的股权,但由于发行人系精密合金的唯一客户且控制了精密合金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以及发行人在精密合金的董事会占多数表决权,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将精密合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

2)公司后续整改措施

2008年 11 月 25日,正海实业与烟台正海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其持有的精密合金 30.36 万美元的股权(占精密合金注册资本的 30%),转让的价格为 28.99 万美元(按 1:6.9 汇率折合 200 万人民币)。股权变更后公司持有精密合金的股权为 75%、香港海耀持有精密合金的股权为 25%。

2009 年 8 月公司受让香港海耀持有精密合金 25%的股权,至此,公司持有精密合金 100%的股权。

2、威海广泰

(1)背景介绍

广泰环保是威海广泰与广泰投资及四位自然人于 2008 年 7 月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威海广泰出资比例为 36%,广泰投资出资比例为 33%,其他四位自然人出资比例为 31%。在广泰环保的七名董事会成员中,威海广泰派有四名董事代表本公司行使表决权。同时,威海广泰与广泰投资于 2010 年12 月 8 日就公司代表广泰投资行使其在环保科技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利事宜签订了《协议书》。广泰投资委托威海广泰行使对广泰环保的重大经营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综上,在实际经营中威海广泰对广泰环保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实施了控制,因此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威海广泰在广泰环保的占比一直为36%。

(2)证监会关注的问题

在2011年增发过程中,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关注并要求中介机构结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说明威海广泰将广泰环保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

(3)中介机构的答复及公司后续整改措施

1)中介机构的答复

威海广泰直接持有广泰环保36%的股权,为其持股30%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同时,广泰环保7 位董事中4 位为发行人委派的董事,其一名监事也为发行人委派。鉴于威海广泰的第一大股东地位、在董事会占多数表决权的情况,发行人在实际经营中对广泰环保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实施了控制。具体依据如下:

1、威海广泰虽未绝对控股广泰环保,但通过“一致行动人”的安排实际拥有广泰环保控制权

广泰环保成立时(2008 年7 月),威海广泰作为“高效能油水净化节油系统”项目的主导者,为确保威海广泰在未绝对控股广泰环保的情况下能对其实施控制,威海广泰与广泰投资商定,双方为一致行动人,在广泰环保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表决时,广泰投资同意其表决结果与发行人保持一致。2008 年7 月15 日,广泰环保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广泰环保《公司章程》。该章程第五章“公司的权力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和威海广泰投资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前述章程内容自广泰环保设立之日起至本回复出具日未发生变化。

尽管广泰环保另一股东李文轩与广泰投资亦存在关联关系,但其关联程度不及威海广泰与广泰投资通过公司章程明确下来的一致行动关系。威海广泰通过与广泰投资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即可实际控制广泰环保。

2、发行人对广泰环保实施控制的方式

2008 年7 月15 日,经广泰环保股东会会议通过,广泰环保第一届董事会成立,成员为5 人,其中发行人委派2 名。2008 年7 月28 日,为保证且体现威海广泰对广泰环保的控制权,经2008 年广泰环保第二次股东会决议通过,广泰环保原董事会成员不变,增选2 名董事。所增选的2 名董事均由发行人委派。至此,发行人在广泰环保董事会占多数表决权,在实际经营中对广泰环保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实施了控制。该种情况自2008 年7 月28 日起至本回复出具日未再发生变化。

3、广泰环保自设立起历次股东会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广泰环保自2008 年7 月17 日成立至今所有股东会会议记录,在历次股东会会议表决中,广泰投资对各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与发行人保持一致,不存在产生分歧的情况。

4、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非经威海广泰同意,广泰环保受发行人实际控制的状况无法改变

若广泰环保其余股东试图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改变威海广泰和广泰投资为一致行动人的现状,从而更改威海广泰委派董事会多数席位的事实,必须召开股东会且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实现。而威海广泰直接持有广泰环保36%的股权,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也就是说未经发行人同意,广泰环保受威海广泰实际控制的状况无法改变。

综上,威海广泰实际控制广泰环保的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的规定。所以,威海广泰将广泰环保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公司后续整改措施

2011年12月,威海广泰公告收购广泰环保64%的股权,至此威海广泰对广泰环保的股权比例升至100%,收购时广泰环保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而2010年威海广泰合并报表的净利润为6,499.33万元,广泰环保同期净利润占威海广泰合并净利润的比例不足5%,影响很小。

本专栏作者为知名财税专家,担任过多家中小型企业财务顾问,并辅导过多家企业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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