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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全国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浙江为何“有所保留”?

1980年,我国实行撤地管县体制设市管县体制改革,即撤销作为派出机构的地区行政公署,实施市管县体制,在全国实行这一改革过程中,浙江省的做法独具特色。虽然完成撤地建市改革,但地级市并没有真正享有财权、人事权。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一、浙江省对市管县体制有所保留的原因

当时浙江省县域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很多县成了全国经济发展的强县,在浙江省的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1994年,仅30个发达县的财政就占到浙江省财政收入的70%,一些地级市每年的财政收入还赶不上经济发达县的财政收入,浙江省是我国县域最发达的省份。

为满足了经济强县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而随之产生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的需要,更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浙江省先后于1992年、1997年、2002年、2006年和2009年五次出台相关政策,扩大经济强县在财政、经济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力。

1992年,浙江省对所辖的13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县级市)进行扩权,把基本技术改造和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等项权力下放给这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县级市)行使。1997年,浙江省赋予萧山、余杭等县、市(县级市)享受地级市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

2002年8月,浙江省直接下放了313项经济管理权限给绍兴、温岭、慈溪等17个县级政府和三个区政府。这次下放县、市(县级市)权力遵循了“能放都放”的原则,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即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外,须经市(地级市)审批或由市(地级市)管理的,由扩权县、市(县级市)自行审批、管理须经市(地级市)审核、报省审批的,由扩权县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地级市)备案。

2006年,浙江省实施的第四轮强县扩权改革,即在义乌市进行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

2009年6月,浙江省将上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下放给县级政府行使,并且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从此,浙江“扩权强县”迈上法制化。

二、浙江省在放权改革的同时,也在“管人和管财”方面进行了改革

在管人方面,浙江省实行县、市(县级市)的县、市(县级市)委书记和县、市(县级市)长由省级直管的人事制度。“市管县”体制中的人事制度是由市(地级市)级任命县、市(县级市)的主要领导,县、市(县级市)政府官员按照市(地级市)政府领导人的偏好行事,省级政府的决定、政策等很难在县、市(县级市)得到全面贯彻,难以执行到位。

在管财方面,浙江省采取财政体制和结算由省管县,市地级市不与所辖县、市县级市产生结算关系,具体就是在财政收支划分、专项拨款、预算资金调度、财政年终结算等预算内资金方面,由省直接分配下达到县、市(县级市),县、市(县级市)财政和市(地级市)本级财政处于平等地位,都直接同省财政挂钩预算内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直接结算,预算外资金由省与市结算,收入划分时实行的是财政递增综合分成。“用人权”和“财政权”都由省委、省政府掌握,自然就减少了市地级市对县级的直接干预,这对实施“省直管县”体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浙江省实施的“强县扩权”起到了哪些效果?

浙江省实施的强县扩权政策,改善了浙江省经济强县的发展环境,调动了经济强县政府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强县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综合实力的迅速提高。同时,浙江省实施了强县扩权的行政体制改革,精简了经济强县的行政机构、减少了浙江省行政层级、提高了浙江省行政管理效能,给浙江省经济强县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浙江模式。浙江模式己经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对其他省份如何发展县域经济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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