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经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该村民小组支付小代3400元。宣判后,该村民小组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该案的背景情况:当地多数村民和该家庭户矛盾极深,村民大会讨论时,绝大多数村民不同意小代母女迁入户口,也不同意二人分配征地补偿款。小代母亲和继父先后找该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和当地乡镇寻求解决办法。村委会主任答复:根据村民意见,小代母女只能在做出书面承诺不享受该组集体利益分配的情况下才可以迁入户口。小代母亲和继父随后按照要求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小代母女户口才得以迁入该组。之后小代母女因未分配补偿款,二人同期分别向县法院提起请求该村民小组给付之诉。小代母亲提起的诉讼在小代案一审判决后因准备提交被村组强迫签订承诺书的证据而撤诉,小代案的二审处理结果不仅涉及小代母女本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还涉及二人是否可以对将来该组的征地费用享有分配权的问题。
为了切实化解矛盾纠纷,2018年5月,市中院分管领导和承办法官到案发地与当地乡镇、村组干部召开了座谈会,了解沟通情况,讲解法律知识:本案中,小代母亲和继父出具的《承诺书》是基于村民大会决定做出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也就是说村民会议不得用民主形式剥夺小代母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小代作为未成年人,受到相关法律的特别保护: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该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基于以上条款,小代母亲和继父为小代所作的放弃享受该村民小组农业一切分配的承诺,侵犯了小代的合法权益,所以,该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对未成年人小代的合法权益进行优先保护。经过市中院的讲解沟通,村组干部主动表示回去之后会给当地村民多做普法工作,一定妥善解决纠纷。之后,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村民小组已按判决内容支付了小代3400元,同时,村民小组也认可了小代母亲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准备给予小代母亲3400元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