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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版文书||管辖权异议答辩状(二审)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二审)

 

一审案号:(2016)闽0302民初XX号

 

答辩人:吴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浙江省嘉兴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陈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答辩人吴某认为原审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闽0302民初XX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理解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陈某的上诉请求,裁定本案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两被告陈某、周某住所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当然的管辖权,本案无需另行移送其他任何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陈某、周某均系莆田市XX镇,其住所地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答辩人对两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向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现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莆田市城厢区,而该地址又系原审法院管理辖区,因此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当然的管辖权。

虽然被告陈某提出其已长期居住在山东省,但是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详细列明其在山东省的具体居住地址,因此无法证明其已离开住所地1年以上,更无法证明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且即便被告陈某已移居山东省1年以上,因本案另一被告周某是一直长期居住在XX镇的,而该住所地址又系原审法院管理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仍有权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当然的管辖权,本案无需另行移送其他任何法院,对被告陈某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二、本案为不当得利争议纠纷案件,并非合同争议纠纷案件,答辩人与两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更不存在任何所谓的“合同履行地”,本案无需移送至包括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任何法院管辖,贵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陈某的上诉请求,裁定本案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答辩人与两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双方更未签订任何合作协议。答辩人之所以将本案争议财产30万元交付给两被告,是因为受到两被告长期以来的夸大投资效果的虚假宣传的欺骗,才在未进行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匆忙向其支付投资款项。答辩人支付完投资款项之后,两被告未再对所谓的“武汉合作项目”、“南京合作项目”的实体内容与答辩人有过任何协商,双方更未签订任何合作协议。

现两被告已自行确认所谓的“武汉合作项目”、“南京合作项目”均未审批通过,更未开展任何实际工作,答辩人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实际投资合作关系,更无所谓的“合同履行地”,故本案无需移送至包括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任何法院管辖。

且答辩人系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并非合同纠纷,故贵院应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查本案管辖权,驳回被答辩人陈某的上诉请求。

 

综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当然的管辖权,本案无需移送至包括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任何法院管辖,贵院对被答辩人陈某的上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并裁定本案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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