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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的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最高院民一庭: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的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最高判例解读 今天

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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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编者按:新刑诉司法解释刚刚发布,我们整理了司法解释全文及15万字新旧对照表,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关键字“对照表即可提取。

最高判例解读

解读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权威案例,发掘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裁判观点以及对新颖、疑难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裨益司法实践及应用法研究。

1篇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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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226.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的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问:甲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乙,后又高价卖给丙,房屋尚未过户,乙起诉甲,一审法院判令甲将房屋过户给乙,涉案房屋并没有办理财产保全;甲不服上诉,上诉期间又将房屋卖给了丁,并办理了过户。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能否对甲的行为进行处罚?

答:甲的行为并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并不能对甲进行处罚

理由是对于公民不论实施何种处罚,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学理上称为“执行前的保全”。在判决生效后,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此时权利人还不能申请执行保全,担心义务人在此期间转移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前的保全,由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结合上述案情,由于涉案财产并未办理诉讼保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行为,甲在上诉期间转让涉案标的物的行为并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能对其处罚,但乙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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