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来源】 申请执行人唐雄与被执行人吴晋珍民间借贷执行纠纷案
【观点概述】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应当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具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进行判定。
【检索主词】
一级检索词:保全与执行
二级检索词:执行异议 另行组成 财产调查措施
【案例概述】
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唐雄。
被执行人:吴晋珍。
❷核心事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克拉玛依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雄与被执行人吴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唐雄对克拉玛依中院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2019)新02执5号之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不服,于2021年3月18日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新02执异2号执行裁定驳回唐雄的异议请求。唐雄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❸争议焦点:执行审判组成人员是否合法如何判断?是否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如何判定?
❹最终观点:
执行审查权是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审判员严曦既作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判人员,又作为执行异议案件的审判人员参与审查本案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克拉玛依中院(2021)新02执异2号异议裁定对本案执行程序中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事实未予查明,应当在重新审查过程中一并审查。综上,克拉玛依中院(2021)新02执异2号执行裁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2执异2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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