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匠心卓建(二十五)│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裁判要旨
律师解读
律师介绍
欧某于2008年1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计步器(CR-767)”的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12月30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0830222869.6,该专利合法有效。在被告A公司经营的销售平台上,出现了大量的假冒专利产品,欧某按照知识产权投诉程序进行投诉,被诉侵权产品仍未予下架。
2015年5月13日,欧某在被告经营平台的某店铺(网店名为“某礼品商城”)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属于相近似的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欧某提交了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2015深版协电证固字第0135号和2015深版协电证固字第0193号)。该电子证据固化证据显示,欧某两次向A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余某所售商品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
其中2015年1月23日和2015年2月2日的投诉均显示有被投诉的链接地址、知识产权名称为计步器(CR-767)、被投诉方名称为余某、处理状态为审核不通过(备注:对方提供反通知或您已撤销投诉)、投诉链接状态为未删除。该投诉平台未显示反通知内容,A公司亦未提交欧某撤销投诉的证据。欧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被告赔偿欧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被告未实施许诺销售、销售等直接侵害欧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被告仅是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商,所有信息均系平台上的卖家上传;被告作为网络平台,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明知卖家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行为,欧某所诉涉案产品已及时删除下架;被告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且在被告规则第3条明确规定“您了解本平台上的信息是用户自行发布,且可能存在风险和瑕疵。本平台仅作为交易地点,由买家自行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被告作为交易平台,可以且能够提供卖家的相关信息,该项权利由欧某决定是否行使。如果法庭需要,被告可以披露卖家相关信息。
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被告作为网络平台的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被告应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法律责任该如何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涉案专利被授权后,缴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经过比对,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诉争专利属相同产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被告在受理欧某的投诉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扩大的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终结。
法院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且被诉侵权产品与诉争专利属相同产品。
经对比,两者外观虽存在正面标识、功能键外凸程度及背面有无卡槽等区别,但整体造型相同、各部分比例相近、六面视图主要设计风格相同或相近似,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因被告接收到欧某两次投诉后均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对欧某造成了损失,故应对欧某损失承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涉及到《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法律适用问题。
互联网的兴起给知识产权维权带来新的挑战。由于国内企业经营不规范的普遍存在,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很难获取侵权方的获利证据,这造成了目前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判决赔偿金额普遍偏低,低的侵权成本又驱使大量不法店商(网络用户)在网络上销售侵权产品,加之在像被告这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上大量的网络用户都是匿名的,其侵权行为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带来很大困难。
那么,作为网络用户的管理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目前对该条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却存在争议,下面几个问题必须正确理解,才能准确适用该条法律规定。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条件
一种观点认为,第36条2款规定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前提条件是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侵权事实存在,被侵权人以此通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持此观点者的理由是,第36条2款采用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等术语,因此,首先要确定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存在,被侵权人才能进行有效的通知。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条条文中使用“侵权行为”和“被侵权人”,并没有赋予其已经确定构成侵权责任的含义,而是被侵权人认为自己被侵权,就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通知,此通知构成有效的通知。
代理律师赞同第2种观点,因为:(1)第36条第2款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不是规定接到确认侵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后才应采取必要措施。(2)由于网络侵权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如果等到侵权判决下来再去删除、断开侵权链接,达不到保护权利人利益的目的。在网络侵权大量存在,侵权假冒行为泛滥的大环境下,及时制止网络侵权行为尤其重要。因此,从这点上讲,将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条件理解为只要被侵权人自己认为被侵权而不是苛求侵权事实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更符合立法本意。
二、被侵权人可否只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不起诉直接侵权人
被侵权人有权只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被侵权人一般只知道侵权的网站,有时候很难确切知道侵权的网络用户是谁。因此,在实践中,被侵权人通常只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不起诉或者无法起诉直接侵权人。这并不违反《侵权责任法》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连带责任规则。当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承担责任之后,亦可以向直接侵权人即网络用户追责。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类侵权行为中并没有实施直接的侵权行为,属于间接侵权,不是直接侵权人,其也只是对侵权链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而具有过错,因此也只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应对侵权行为负全部的责任。
四、被侵权人应当如何进行有效的通知和举证
法条中只是强调被侵权人要将侵权行为通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通知却没有具体规定。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一般必须了解具体的侵权事实,才能对是否侵权进行判断,然后据此来作出是否断开网络用户链接的决定,因此,实践中,有效的通知必须包含以下材料:(1)被侵权人的身份证明;(2)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权利证据;(2)认为构成侵权的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网络链接;(3)被侵权人主张构成侵权的基本证据。
具体在本案中,权利人主张专利侵权,由于法院在判决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侵权事实确实存在,故在起诉前除了要准备已进行有效的通知的证据,还需要证明专利侵权确实存在。因此,欧某在先对侵权店铺进行了两次书面投诉行为后,又在侵权店铺购买了侵权产品,并通过深圳市版权协会对证据进行了电子固化,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对法庭审理中法官对证据的认定和整个案件的判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匠心卓建》是卓建律师的第一本经典案例集,收录了自2007年卓建律师事务所创所以来,卓建律师亲自办理和总结的部分经典案例。全书分八大篇章,分别为公司法案例篇、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例篇、知识产权案例篇、金融保险案例篇、劳动人事案例篇、刑事案例篇、行政诉讼案例以及其他争议案例篇。
《匠心卓建》编委会
主      编  张斌
副  主  编  金振朝00杨林00王志强
编委会成员  朱凯旋00罗梨花00吴疆00钟燕军
王茜00毛晶晶00徐凯00王岭  刘伟  0 0
唐本全00陈意佳00沈冬璇00段璟逸
萧明皓00谢柳思00李国民00贾春平
编     辑: 汪思明
【温馨提示】鉴于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个案裁判结论不具备普遍适用性。《匠心卓建》系列文章的定稿时间为2019年8月,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至发布时部分法律法律规或已修订、更新、废止,收录的相关案例可能因为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其观点或结论亦可能随之发生变化。读者在阅读时请予留意,如有疑问,欢迎联系我们。
往期推荐
卓建喜讯 | 卓建多名律师入选第十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委员会优秀委员暨重大专项工作突出贡献个人表彰名单
卓建专业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审判阶段的辩护要点(一)
卓建专业 | 关于住建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评析解读
卓建喜讯 | 热烈祝贺王茜律师、张照超律师受聘为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律助理
-  E N D  -
声明:本微信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部分转载作品、图片如有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原创作者友情提醒并联系小编删除。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
诉前行为保全中对尚未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过滤”是必要措施吗?
遭遇网暴如何维权?划重点 看案例
专利法征求意见稿 新增条文
《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