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周雯返还张波购车款40万元,张波返还周雯车辆。
案情概要
2018年9月,张波在某二手车交易平台上看到一辆保时捷的挂牌出售信息,价格41万元,标明未发生过重大事故。
随后,张波通过平台联系到车主周雯,看车后颇为满意,为免去网上交易的费用,双方私下见面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雯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火烧、水泡等情况,如果有类似情况双方协商和平退车。张波分两次转账购车款40万给周雯。
万万没想到,高高兴兴的开了几个月,张波在办理车辆保险时竟被告知,这辆车在半年前的一次交通事故中车头损坏严重。
买车才40万,一次事故的维修费竟然18万元?这起交通事故属于重大事故,而前车主周雯故意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我要求退车
对此,周雯承认在2018年1月5日确实发生过事故,但这只是一般的小事故,未伤到车辆发动机,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事故,维修费高仅是因为在专业4S店里修车要价高,坚称车辆交付前张波完全清楚车辆情况,因此不同意退车。
双方协商无果,张波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周雯退还购车款40万元。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点: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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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综合双方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及涉案车辆最早的挂牌价格是41万元,而在发生过2018年1月3日及2018年9月16日两次事故后,周雯仍以40万元价格将涉案车辆出售给张波,可显见周雯未就2018年1月3日的交通事故信息如实告知,而周雯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如实告知过张波。法院依法认定周雯未如实地告知张波涉案车辆发生的重大事故信息,其行为导致张波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未能将此次重大事故因素考量在内,对于涉案车辆真实车况引起错误认知,并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购车决定,周雯行为构成民事欺诈。
周雯存在欺诈行为,张波与周雯间的买卖合同属可撤销合同,张波主张撤销合同,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周雯基于被撤销的合同所取得的车款亦应当予以返还。综上,上海虹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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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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