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个小方法:
第一,你可以去物业公司调查,问一下这个房子的业主是谁?
第二,你可以看一下居委会的登记名册。
第三,在北京,权利人的配偶是可以查询房子信息的,但得拿着Ta配偶一方的身份证原件去。
第四,上法院起诉的时候让法官帮你去确定,开调令或者让男方自己举证,法官会帮你的。
第一次诉讼基本都围绕着“感情是否破裂”这个主题来问。
原告要准备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要准备感情没有破裂的证据。
所以法官肯定会问原告:“你怎么就认为感情破裂了?”
第一是有没有促使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希望原告自己阐述一下,如果原告阐述不出来,那法官就会把这个定性为家庭琐事。
法官经常还会让原告自己讲几个所谓的家庭琐事来听一听,判断一下严重程度。
这个时候律师就要帮助自己的当事人,专门找几个家庭琐事,不能说,就是想离婚这一句话,不然法官会觉得这个人简直没法沟通。
所以肯定要举上几个例子,找那种当事人讲完了能够打动律师的那种例子。
被告这一方,Ta只要围绕着感情没有破裂来准备答辩就行。
但我见过很多被告,只是围绕着“离婚这件事都是原告的错”来举证和答辩。
同时自己还不同意离,你不同意还说了对方一堆坏话,给法官的印象也不好,而且严重影响法庭的时间,也没有说到点子上。
除非女方跟男方在取证录音的时候,让男方承认女方曾经给过他现金出在房子上。(一对一付费咨询,请加微信:yuqihunyinlvshi)
如果你自己都取不了其他证据的话,你只是拿自己当天取了现金,来证明这个现金用在房子上,那这肯定得不到法官的认可。
你们既然有在朝阳区办暂住证,那就在朝阳区起诉。
起诉的时候,如果你想当原告,那你就得带着一个律师,去朝阳的办暂住证所在的派出所开一下证明。
证明对方在这里有连续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拿着这个证明去法院就能立案了。
如果这个租户,基本上都没有变动过,打理这个房子,又不是男方本人,也就是说,他根本没有花费婚后的资金和时间管理成本。那这种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先说全款买的房,写女方一个人名字。
如果买房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那就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那这套房还是她的个人财产。
如果买房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后,那就应该适用《民法典》,认定这套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套贷款买的,写女方一个人名字,贷款都是由女方父母还,这种情况我觉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被男方分也分不了多少,因为女方在这套房上的出资贡献很大,从首付到贷款都可以证明,有她父母的转账记录,最后估计男方也分不了多少。
女方的父母不用起诉借名买房或者让子女归还借款,如果判给男方只有那么点儿的话,还费那心干嘛呀?(一对一付费咨询,请加微信:yuqihunyinlvshi)
按说未来所挣的钱都归谁所有,这些事也不是不能约定。
但首先,这是过日子吗?这是找了一个奴隶吗?还得爱自己,还得给自己打工,挣了钱第二天就得转到自己手里。
我的天,这男的如果能这么心甘情愿地给女的当奴隶,也不知道能当几年就忍受不了了。
其次是可操作性,你约定的这些钱,如果第二天他就是不转给你,你怎么办?去起诉他,要求他给你转吗?这是一个问题。
现金这种东西在夫妻财产约定里就是很难约定的,除非是已有的现金,并且已经转到你卡上了,约定归你所有,这件事还比较容易。
在别人卡上约定归自己所有,那现金余额它是变动的,而且他就是不转给你,或者是有进账、开销,数额多了、少了,就没办法去履行了。
管辖权你记住两条:第一,在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起诉;第二,在被告连续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
现在户籍所在地已经不在北京了,那就看哪个区能开出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了。
派出所能调查出来这个人有居住证,并且在北京居住一年以上的,这样的证明是可以立案的,必须得律师去调取。
或者开出他在某一个区的某一个小区里,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物业公司证明或者居委会证明,这三个证明都能用于起诉立案。
你说的情况跟他这房子花多少钱买的没什么关系,这个房子和市场价之间的差额也不是你的贡献对吧?即便是你找的关系让他少出的钱也没用。
如果他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那房子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一对一付费咨询,请加微信:yuqihunyinlvshi)
如果你不想破坏自己的征信,肯定要先还清欠款。
他拿信用卡干什么呢?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这也是夫妻共同债务,你确实需要承担一半。
就算你说让他承担一半的责任,难道你能因为信用卡债务的一半就去起诉他吗?协议离婚都走到今天这步了,还差这点钱吗?
另外,信用卡50或56天免息期到了就该还款了,你不还也不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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