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嫌弃、打骂、遗弃弱势一方的做法是极端错误的,其行为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也为法律所不容。“有扶养能力”的法律要求很低,只要其有生活资料就应认定为“有扶养能力”,因为夫妻毕竟生活在一起,其相互扶养的条件不能过高。尽扶养义务的一方无权以对方未曾扶养过自己或要求以后归还扶养费或要求其以后扶养自己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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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正文
王某诉刘某扶养费纠纷案
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1年同居生活,1999年1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4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刘某离家出走与王某分居。而王某没有经济收入,在刘某离家后生活没有保障。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每月给付王某扶养费800元。
本案中,王某的丈夫刘某为逃避扶养义务,提出了已经给王某存过5000元,王某的亲生女儿欠他钱不还,现在外债多无力扶养,已经提起离婚诉讼因中止本案审理等等种种理由。但由于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和出于对妇女婚姻家庭合法权利的保护,法院均不予采纳。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嫌弃、打骂、遗弃弱势一方的做法是极端错误的,其行为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也为法律所不容。“有扶养能力”的法律要求很低,只要其有生活资料就应认定为“有扶养能力”,因为夫妻毕竟生活在一起,其相互扶养的条件不能过高。尽扶养义务的一方无权以对方未曾扶养过自己或要求以后归还扶养费或要求其以后扶养自己为条件。但是扶养义务一方在今后生活中需要对方扶养的,只要夫妻关系还存在,对方就负有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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