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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无名尸处理办法相关问答
无名尸案件应依法予以保险理赔 [法律依据] 1、《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70号)第七十一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2、《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公通字[2005]16号)第七十四条: “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相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粤高法发[2004]34号)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肇事方同意赔偿的,死亡人员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经法医鉴定死亡人员男性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二十一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扶养人推定为1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10年。'无名尸’的损害赔偿费用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 1、关于无名尸案件的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之立法旨意,机动车肇事,致无名氏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肇事方需依法先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以上《程序规定》及《工作规范》之规定,无名尸案件的赔偿标准参照法医鉴定报告、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待死者身份确认后再按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无名尸案件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程序规定》及《工作规范》已明确规定无名氏案件的肇事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国务院公安部制定的以上两文件为部门规章,属广义上的法律,据此,可得出被保险人依据该法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法定责任。被保险人在依据《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保险人进行保险索赔。保险人应当依法予以理赔。 2、关于无名尸案件保险事故的发生:法定部门代为索赔根据保监复[1999]256号文规定,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即第三人向被保险人主张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在无名尸案件中,法律规定“有关部门”(一般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为保存赔偿费,且《程序规定》及《工作规范》已明确无名尸的赔偿标准,保险事故因法律规定视为发生。此处“有关部门”为法定索赔部门,视为第三者已向被保险人主张权利。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保险金给付义务。笔者意见:无名尸案件应协商处理鉴于司法机构已有类似保险纠纷判例,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但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无名尸案件的处理,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仍然是被保险人根据《程序规定》及《工作规范》已经向有关部门支付了相关赔偿费用。在保险理赔实际操作过程中,鉴于保险合同为民事合同,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自愿协商保险赔款,故建议双方尽量协商无名尸案件的赔款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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