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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 | 董事长侵害公司利益时小股东的维权途径


作者:王伟霞

编辑:卓小豸

在董事长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公司的意思机关一般很难维护公司的利益,因此,股东代表诉讼应运而生。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由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因此,在董事长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难以召集。在成功召集股东会的情况下,小股东因表决权问题,也存在不能正当维护自身权利的风险,《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股东代表诉讼给予了小股东的权利救济途径。

首先,股东代表诉讼需履行相应的通知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收到小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小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交叉诉讼的规定考虑了董事长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董事会难以维护公司的利益,小股东可以直接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在特殊的情况下,通知监事会起诉的前置程序也是可以免除的,即公司的监事与案件也有利害关系的情况(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四终字第54号)。

其次,诉讼主体的列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在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况下,小股东为原告,公司应当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后,除了董事、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小股东履行交叉通知起诉未果的情况下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外,在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小股东也可以请求董事会/监事会起诉,在董事会/监事会未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小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称起诉。在此情况下,小股东应先请求董事会和监事会起诉,在穷尽救济途径无果的情况下才可以起诉侵犯公司利益的他人。而且此诉讼范围并不限于侵权之诉,合同之诉也应包括在内(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208号民事裁定书),而且也不限于民事诉讼,也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91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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