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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如何现场检查
黄璞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现行法律中,明确被授权检查或者搜查公民住宅的行政执法人员,主要是人民警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则明确,人民警察即使是确有必要当场检查公民住所,也仍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现行法律未授予市场监管机关检查或者搜查公民住宅的职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则规定:“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实务中,仍有不少农村和乡镇的个体工商户,是利用住宅开设店铺,经常是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混在一起。在城区街巷的个体工商户店铺,也有店铺与其居住场所混在一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市场监管机关等未被授予公民住宅检查权的行政机关,能否进行现场检查?
公安部2017年1月26日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就关于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问题作出如下解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本文认为,市场监管等未被授予公民住宅检查权的行政机关,对于个体工商户居住场所与其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也可参考公安部前述规定。即:该个体工商户公开营业时段,可按照经营场所依法自行开展现场检查;在其关门未营业时段,则应当按照公民住所对待,不得自行进入其场所进行检查,确需检查的宜请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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