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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抽检不合格的,能否处理同批次产品
黄璞琳
【问题】
电动自行车抽检不合格的,能处理同批次产品吗?还是仅能处理抽检的样品车辆?是适用《产品质量法》哪一法条?
【看法】
产品质量抽样方案需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要确保样品能够代表样本的总体质量状况。样品不合格,能否用来认定同一型号规格批次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关键在于抽样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原质检总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规定,在企业的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区或市场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数量为4辆,其中2辆为检验样品,2辆为备份样品;对于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整车质量(重量)等项目需要检验两个样本。经检验,单个检验项目的所有检验样品均合格,则判定该检验项目单项合格;反之,判定该检验项目单项为不合格。
据此,如果抽样方案符合技术规范,同一型号规格批次的检验样品数量为2辆,且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应当认定同一型号规格批次的电动自行车不合格。
对于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按其不合格的指标是否属于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分别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者第五十条查处。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其他情形的不合格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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