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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实探——数据分析
前言
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保障群众知情权的同时,亦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随着法治政府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面临诸多挑战。19年国务院发布第711号令,将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实施,对于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人民群众与政府合作起到重要作用。
近年来,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不少信息公开主体因文书内容、程序、送达或者保存等瑕疵导致涉诉甚至败诉。为什么要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呢?笔者通过检索发现,大多数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发挥政府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作用的同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防止权力滥用,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亦受到一定限制。

另、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被告资格规定》),并于2021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被告资格规定》中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被告资格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项引发的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作为被告,笔者通过检索,这类主体包含一般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亦包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大多为:请求法院判决确认XXX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依法公开;请求法院判决确认XXX行政机关超期答复的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XXX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并判令重新作出答复;请求法院判决确认XXX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违法(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行政机关该如何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避免因政府信息公开涉诉?笔者将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案件进行检索并进行初步分析、比对(数据源于Alpha案例库)。
(一)时间、地域分布可视化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出全国及陕西省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变化趋势,自2010年至2020年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北京市(15%)、江苏省(9%)、上海市(9%)、浙江省(8%)、河南省(7%),其中北京市的案件量最多,达到31106件,陕西省案件数量为4189件,占比2%。(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占比)
(二)审理程序及裁判结果可视化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122727件,占比59.6%;二审案件66778件,占比32.3%;再审案件14439件,占比7.0%;执行案件585件,占比0.2%;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1929件,占比0.9%。


通过对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驳回案件占比为37%;驳回起诉案件占比为24%;全部/部分支持案件占比为19%,不予受理案件占比仅为1%。

通过对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案件占比为64%;其他的案件占比为30%;改判的案件占比为4%。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2941件,占比70.5%;二审案件952件,占比22.8%;再审案件135件,占比3.2%;执行案件120件,占比2.9%;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21件,占比0.6%。


通过对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案件占比为33%;全部驳回案件占比为24%;撤回起诉案件占比为16%;不予受理案件仅占比1%。

通过对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案件占比为61%;其他的案件占比为22%;撤回上诉的案件占比为8%;改判的案件占比为8%。对比可看出,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二审裁判维持率低于全国占比、改判率高于全国占比。

通过对全国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裁判结果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全国占比19%,陕西省占比33%,远大于全国占比。

法院经审理,支持或者部分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大多为:判决XXX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判决撤销XXX行政机关作出的《补正告知书》;判决确认被诉告知行为程序违法(鉴于该程序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确认程序轻微违法,但未撤销该行政行为);判决撤销XXX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XXX行政机关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 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2. 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3. 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4. 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 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
3. 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4. 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
5. 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
6. 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
7.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
8. 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三)高频法条列举



伴随信息化、数据化时代的到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行政机关应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以案为鉴,加强信息公开规范化,做好风险防范,积极应对因信息公开不规范等造成的法律及纪律风险,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人民群众不断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优质的政务服务,促进法治建设。

- END -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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