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赵某与王某、党某、海航控股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案例来源:(2016)陕民终255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党某、海航控股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赵某持有海航投资公司的40%股权,海航控股公司持有海航投资公司的60%股权。皇城酒店是海航投资公司旗下产业,王某和党某由海航控股公司根据章程委派至海航投资公司担任董事,后王某和党某在担任董事期间存在长期占用酒店豪华套间以及安排他人在公司领取空饷的情况。赵某发现上述问题后,向海航投资公司监事会要求行使索赔权,但海航投资公司未予处理和回复。后赵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王某、党某赔偿海航投资公司损失,并要求委派其至皇城酒店担任董事的股东海航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其中海航控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一审认为:被告王某、党某由被告海航控股公司委派,被告海航控股公司作为海航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对其委派的人员负有管理责任,但在原告赵某对被告王某、党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多次向海航控股公司反映后,海航控股公司作为海航投资的控股股东应对此作出处理,海航控股公司对王某、党某的侵权行为是明知的,但海航控股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不履行职责具有主观故意,被告王某、党某、海航控股公司的共同侵权损害了海航投资公司的利益,故被告海航控股公司、王某、党某应共同承担海航投资公司的财产损失,遂判决王某赔偿海航投资公司损失955964元,党某偿海航投资公司损失368246元,海航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党某、海航控股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海航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委派,但该委派行为不能认定为股东的个人行为,公司董事与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股东没有管理公司董事的法定职责,公司董事亦没有对向公司股东负责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只对公司承担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海航控股公司作为海航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对其委派的人员负有管理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据此认定海航控股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不履行职责具有主观故意,海航控股公司、王某、党某应共同承担第三人海航投资公司的财产损失”的结论亦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遂撤销一审要求海航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并且对王某、党某具体的赔偿数额进行了调整。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即使公司董事是公司股东委派的,但董事只对公司承担忠诚、勤勉义务,董事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委派该董事的股东不承担责任。事实上,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将公司董事职责和责任予以细分,仅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笼统规定,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公司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立意在于,强调董事违法后果的第一责任人并非公司的出资人,而是归于公司权力的行使者即公司董事。即便董事系股东委派,但是一经任职,其与委派股东脱离,应当独立承担责任。但实践中有一种情形,有的股东希望取得公司经营的主导决策权,但又不希望通过法定途径进入董事会,因此选择隐身幕后,以其手中所持有的多数股数推选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亲信担当名义董事,从而满足其控制公司决策的同时无需承担董事责任的欲求。“影子董事”就是其中的一种。那么,如果名义董事根据影子董事指示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影子董事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其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则可以参照适用。因此,如果名义董事是根据影子董事指示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影子董事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如何证明其属于“影子董事”,实践中存在较大困难。1.宋燕妮、赵旭东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2.谢 婷:《董事违法,委派其担任董事的公司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载于“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公众号,2018年9月17日。